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可以全员降薪吗?个别员工不同意,可以强行降薪吗?
这个问题,在之前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在个别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行不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要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强行降低,会被认定为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被迫解除,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通过员工个人不能协商一致,那能不能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强行降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因此,劳动合同的约定优先于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的规定,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所以,想通过这种方式强行降薪似乎也行不通。
不过,考虑到经济大环境的客观变化,改变正在发生。
昨天下午江苏省高院依惯例发布了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八给出了最新的裁判口径,在江苏省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学起来。具体总结为以下几步:
1.用人单位发生经营困难,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降薪。
2.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规章制度的协商程序(具体步奏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3.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调整薪酬的集体合同,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