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辩称家庭贫困、学校处罚太重

4厘米 2024-09-25 11:52:58

天津,大学生因计算机考试作弊,被学校直接开除学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辩称自己家庭贫困,且只有一次作弊,学校处罚实在过重,学校却说作弊必须开除,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李清是海原县人,通过全国统一高考,于当年9月进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是该学院电商1502班学生。

12月15日下午14时,学校进行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在教学楼0322机房进行《计算机基础(文化)》上机考试,李清在上机考试中,由同班同学付松冒名代替其参加考试。

监考老师发现后,由替考人付松在考场情况纪录表中签字确认了替考事实。

根据《本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学校给予作弊者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清开除学籍的处分。

次年1月18日,学校作出《关于给予李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告知李清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李清对该处分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提出如下理由:

1.此门课程李清掌握的不好,担心考不过去没法回家向家长交代,于是一时糊涂找同班同学付松替自己考试,然而考试刚进行约2分钟就被监考老师发现,随即付松被带离考场。

2.12月16日,学校老师向李清送达了学校作出的《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情况通报(一)》,通报李清的行为属于作弊,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12月16日下午,学校老师又突然告诉李清,学校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让其尽快通知家长,来校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带李清离校,随即老师建议李清办理自动申请退学手续。

李清无奈,按照老师建议向学校递交了申请退学材料,12月17日老师通知李清,学校不同意李清的退学申请,必须开除学籍并催促李清让家长尽快来校办理相关手续。

李清将学校决定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告诉了家里,李清家长赶到学校,恳求学校再给原李清个机会,次年1月19日学校还是向李清送达了《关于给予李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3.残疾人证、低保证、困难证明复印件等,足以证明李清是少数民族且家庭困难,依据教育法第9、10条规定,学校应当对李清照顾扶持。

4.学校违反教育法第9、10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没有听取李清的陈述和申辩,未考虑李清的平时表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依据违反上位法,程序违法。

5.根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校的行政行为应当合法,根据该规定第2条,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校方辩称,对李清开除学籍的决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程序合法,并提出如下理由:

1.学校依据《本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第1款之规定,该办法没有违反上位法,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款,学校可以给予李清开除学籍的处分。

2.李清的承诺书、大学校规校纪考试试卷、校规校纪考试答题纸、李清答题纸,证明李清在入学时已知晓学校向其发放的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李清也进行过相关考试。

3.本校是师范类学校,李清作为师范生进入学校,更不应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国家对考试作弊行为严厉查处,因此学校对李清作出的处分恰如其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了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

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在该处理办法中对于各种违纪行为的纪律处理适用情形作出规定。

其中第12条规定,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属于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开除学籍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李清作为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管理,按照教育法第43条规定,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等义务。

本案中,李清在《计算机基础(文化)》上机考试中,由同班同学冒名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严重作弊情形,已经符合学校依法制定的《办法》关于开除学籍的条件。

学校对李清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并无违法之处。

学校在对李清作出开除学籍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程序,给予李清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情况,李清亦在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充分履行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在听取李清的申辩后,最终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清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学校对李清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处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李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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