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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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
1.保证人之间约定,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保证人没有约定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那么,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免责?
一、没有追偿权的
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每个保证人分别按照与债权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对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影响,其他保证人据此主张免予承担保证责任或免予承担部分保证责任的,均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二、有追偿权的
如果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则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会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前述部分保证人的追偿权,故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予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主动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不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均可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因此,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在决定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时,务必注意核实保证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权,再决定是否免除部分保证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将部分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的,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免除了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这类案件中,如果法院查明,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消灭,且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被起诉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可根据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就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主张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被起诉的部分保证人据此主张在其他保证人应分担的责任范围内免予承担保证责任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追偿时,务必注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以免过期导致保证人免责。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否则免除部分保证人债权将可能丧失该部分债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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