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2-16 10:05:5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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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民工利益,法律赋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那么,那种情况下发包人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最高院在《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该种情形下,发包人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存在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

本案存在四方当事人,三层法律关系,除以上两层法律关系外,还有吕本廷违法将案涉项目肢解交给张学珍来承包的违法分包关系。

本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本案张学珍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其关于蜀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仅在与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格外注意法律风险,尽量事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多层转包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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