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四十六:企业招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的风险?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企业考虑聘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必须格外小心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竞业限制纠纷的可能性。虽然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新用人单位作为非竞业限制协议的直接当事方,通常不需要为员工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某些地区如深圳对此有特别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 修正)》第三十五条,如果新用人单位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聘用该员工,可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商业秘密侵权的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新用人单位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所聘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实际使用了该员工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新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法律风险,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确保所聘员工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新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在工作中泄露或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