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随着高层建筑的日渐增多,高空坠物一直是近年来关注和警惕的安全事项,比如我们小区物业每逢大风或暴雨前都会逐一检查各楼层公共楼道的窗户,并逐一关闭。就是因为去年有次狂风暴雨有一个楼层的一扇窗户被大风刮下去了,还好没伤到人,后来物业就一直很注意。
我们小区最初住进来时,出现过烟头随手从窗户丢下去,还有的小孩将吃完的果皮随手从窗户丢下去等,甚至一度为了监管高空坠物,业主群里热烈讨论起安装监控,在小区每个角落加装用于监控高空坠物的探头,后来因为业主们意见不一致,加上安装需要业主们另外出钱而作罢。
但经过前面的呼吁和讨论后,近几年小区的物业管理越来越规范,再也没有因为高空坠物之类的事儿在群里说了,说明大家对高空坠物已经有了很强的防范意识。
今天看到甘肃兰州中院8月5号发布的一个案例,也是关于高空坠物的,说的是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的朱女士在小区内步行时,突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黄狗砸中头部,导致昏迷不醒,被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虽然法院已经判了,但我却觉得此案有些蹊跷。
02
朱女士被砸中身亡后,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发现这只大黄狗是从该小区2号楼18层至21层楼梯间窗户(公用部位)坠落的,因为坠落的地方没有监控,警察没法确定狗是自然跳落还是人为抛坠的。
小区里也没人承认大黄狗是哪家业主的,警方只好对狗进行解剖,然后发现那只大黄狗已经48小时未进食,且被毛凌乱,颈部没有佩戴项圈痕迹,指甲也没有人为修剪痕迹,符合流浪动物特征。于是警方认定是流浪狗高空坠落砸中了朱女士,导致她意外身亡。这样,朱女士的家人认为该小区物业存在严重的失职,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狗是从小区2号楼公用部位坠落,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的饲养人、管理人,且鉴定机构载明该狗符合流浪动物特征,物业没有事先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流浪狗出入小区楼宇后坠落,导致朱女士身亡,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03
物业自然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与流浪狗从高空坠落造成损害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加之坠落的流浪狗无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由物业公司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案子虽然判了,但不少网友包括我也觉得蹊跷,那只被认定的流浪狗进入小区不难,难的是流浪狗怎么上到18—21楼的?又是怎么从楼道窗户掉下去的?我们可以看看自己所在小区的楼道窗户,狗狗真的无法自己跳楼呀,狗很聪明,有很强的避险意识,不可能自己爬上窗台再跳楼。
而且,养过宠物狗的都知道,流浪狗因为四处流浪,胆子很小,为了觅食,可能会进小区,但要让流浪狗爬那么高的楼层不太可能;还要流浪狗在那么高的楼层自己跳下来,刚好砸到人,更不太可能。
有网友说,狗不是猫,根本不会没事跳窗台的,大概率人为抛坠,最少48小时没吃饭的狗自己会爬21层的楼再跳楼?还有网友说,一定是人为干预的,流浪狗胆子很小,更何况是18层至21层楼梯间窗户。高层窗户开的低都有栏杆,开的高则狗不可能跳上去,所以只能是人为驱赶和高空抛物。甚至还有人说,是有人想虐杀狗,然后从楼上丢下来,结果正好砸到人了,高空抛物,这不是狗的错,这是人干的。
我也觉得这个案子蹊跷得很,虽然法院判了,无辜流浪狗背锅,物业公司担了责,但其实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作恶的人一辈子不会安宁,终究会受到惩罚!
兰州中原发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