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宰白鹅”奇案,没有贿赂众官员为何主动包庇江洋大盗?

悠然修 2022-08-04 13:01:25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南阳县贼匪胡体安和一众喽啰在王和庙一带聚集,准备趁夜打劫镇平县富商张肯堂。不过他们还没动手就被当地寨长发现并上报新任知县马翥,马翥当即派县衙差役会同地方营兵前往捉拿。

官兵赶到时,胡体安已率众前往张肯堂家,只抓到留守的王树汶等三人。不过胡体安的运气也不怎么好,当晚打劫完张家,贼匪们四散藏匿过程中,胡体安还是被衙役刘全汰和刘学汰兄弟等人抓获。

注:王树汶年18岁,因不务正业被其父责罚,而离家出走。后在事发前几天被胡体安手下胡广德等人诱骗,忽悠进了胡体安的盗匪团伙。抢劫当晚胡体安等人并未告知王树汶事由,只是留他看守衣物等。

刘学汰因贪图财物不愿意上缴,就偷偷释放了胡体安并和其他衙役私分了赃物。不过他们抓获胡体安的消息已经传出,刘学汰害怕日后被察觉就动了黑心思。他威胁并忽悠王树汶让他冒认胡体安,并承诺保他无事。

这其实是当时社会上已经开始蔓延的“买凶顶罪”,俗称“宰白鹅”。之所以叫“宰”,是因为顶罪的“白鹅”们常常不是自愿的,大多像王树汶这样是被忽悠、被逼,甚至完全不知情。

刘学汰他们敢这么干,一方面是私下教王树汶如何在审讯时招供,另一方面是欺负新上任的县令马翥不了解地方情况和人事,他们可以轻松忽悠。

皇朝时代朝廷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一般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镇乡基本没有相关人事配置。这种情况下要求县令负责一县治安和捕盗,从组织上他就不具备这个能力。因此地方治安被分成了两块,乡绅族老们负责“户婚田土”类的纠纷,县衙则雇佣地头蛇缉拿“命盗”重案。

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地方官员也很难了解实情。例如案犯被审讯前的初始信息基本全部来自衙役,官员们很容易被衙役们误导形成误判。

而且这些不法之徒被权力包装、保护后,往往愈发得肆无忌惮。不但欺压百姓,很多“衙役”本身也参与盗抢。他们和盗匪们沆瀣一气,故意藏匿证据、编造虚假信息,也会让地方官员更难理清案情。这也是古代难以解决“吏”为祸地方的一个重要原因。

果不其然,马翥在审讯王树汶时,全然不顾二十不到的王树汶和三十多岁的胡体安在体貌上存在很大差异,就认定了他是盗匪胡体安。既然是盗匪那自然不会客气,马翥在堂上将王树汶好生整治了一番(板责和火香烫背)。

熬不住刑的王树汶愈发觉得自己需要“配合”,他承认自己是胡体安后马翥就结束了审讯。拟判王树汶斩立决,并上报申请复核。除此之外,此案其余被缉拿的五名案犯全部未及提审就暴毙于狱中。

对他们的验尸报告、初审口供,马翥也是毫不怀疑地采信了刘学汰等衙役的报告。虽然其后还有把关的“府臬过堂”(复核)、刑部勘合,但是很难筛出冤案。

因为这些核验流程基本都是只审卷宗、不重新提审人犯和证人。他们在意的是初审是否符合规定和逻辑、量刑是否妥当等。即便是有心,也难以从衙役这些职业老手做出的文件中看出问题。

这也是古代一些冤案能成为冤案的重要原因,初审一旦判定,朝廷如果不下令重审,靠自身的核验程序很难发现问题并推翻。

注:马翥有没有和刘学汰等人串联一气,当时就没什么人关心,所以也没留下什么相关信息。不过朝廷最后给马翥定罪时并未提及此节,只能暂定他初审时并不用心审理被忽悠吧。真相到底如何大家各抒己见。

冤案的深坑就这么被挖出来了。但是这个案子真正“冤”的地方在于,它最终被平反的原因跟案子“冤不冤”并没什么关系。

话说王树汶被押赴刑场准备问斩时才反应过来自己被忽悠了,急忙在刑前高声喊冤。监斩官怕事有蹊跷,连忙停止行刑将王树汶收押,并上报此事。

河南巡抚臣涂宗瀛跪奏……是月十一日,臣风闻斩犯胡体安有临刑呼冤之事……据称:伊名王树文,系南阳府邓州东乡大汪营人,家有父母、兄弟、妻室,并非南阳县民之胡体安,亦无伙劫张肯堂家情事,系被误拿,畏刑妄认等语。

《光绪七年闰七月初十日京报全录》

此案的第一次复审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光绪七年七月初八王树汶临刑喊冤,被重新收监后南阳府核验案犯无误并上报。十一日接到消息的河南巡抚涂宗瀛上奏朝廷请示处理。朝廷依惯例要求河南巡抚安排复审此案,不过八月案件还没审结,涂宗瀛就离任并将案子转给了接任的巡抚李鹤年。

王树汶喊冤声称自己是邓州人,按规定复审最初由邓州知府朱光地主持。朱光地找到了王树汶的父亲王继福并且在当地乡老的佐证下,证实了王树汶的说法 – 他是邓州东乡人,也就是说王树汶不是胡体安。

那么把他当作胡体安并判死刑就是冤案无疑了,但前南阳知府任恺(王树汶喊冤后的复验是他负责)和新任巡抚李鹤年均不同意。先是任恺写信试图阻扰朱光地,朱光地不为所动“吾安能惜此官以陷无辜?”。随后李鹤年找了个由头将朱光地弹劾去职,案子转由开封知府唐咸仰继续审理。

唐咸仰也是个强项令,他又查证出有利于王树汶的新证据。一是衙役所供拘捕罪犯的情节和“胡体安”本人供述的不一致;二是案发后陆续抓获的几个胡体安同伙,均不认识“胡体安”(王树汶)。

但是唐咸仰很快也去职(一种说法是得罪了李鹤年,被其密折弹劾),复审又转到了继任知府王兆兰手中。虽然王树汶已被证实不是胡体安,但复审最终的结果仍然是 – 初审无纰漏、王树汶死刑合理。

李鹤年是这么上奏朝廷解释的。

首先,就算王树汶不是胡体安,但他是抢劫案的从犯,依律盗贼不分首从皆斩刑,所以初审判死刑没问题。

其次初审把王树汶当作胡体安也并不算错。这是什么意思呢?李鹤年拿出了“新证据”。

经南阳府调查,整个南阳府地界就没有叫胡体安的人,这个名字不过是盗匪遮掩身份编造的假名。而且经详查后发现,王树汶认盗匪胡广德为义父并改名胡体安。(胡广德在初审判定前就死在狱中)

除此之外还有王树汶自幼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是个天生的盗匪坯子等旁证。

李鹤年为什么不惜赶走两个知府也坚持要判王树汶死罪呢?不是他跟王树汶有仇,也不是他真的认定王树汶是真凶,是他要照顾他的河南同僚。

此案经镇平知县初审后,又经南阳府、河南巡抚衙门一系列官员复核认可后上报朝廷。如果现在被判定为冤案,那么河南的相关官员全部要被追责。

这也是过去很多冤案牵连众多官员的重要原因。并不是真正的罪犯个个都能力通天,能够收买、拉拢上下官员。是一级级的连带责任,导致出问题必然牵连一条线。

往往地方官员们明知是冤案,为了不得罪同僚、维护地方关系网而故意视而不见或主动遮掩。这就陷入了被牵连的官员越来越多,后续官员愈发不敢戳破的恶性循环中。

对于这些朝廷也很清楚,以往朝廷的官员也多遮掩或者视而不见,毕竟他们也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但是这次情况不一样了,因为此时朝廷和地方的割裂已经很严重了。时任左副都御史张佩纶(李鸿章的女婿)的一句话,更能说明这个案子的内涵。

长大吏草菅人命之风,其患犹浅;启疆臣藐视朝廷之渐,其患实深。

这句话实际上也是朝廷对这个案子的真实态度,案子冤不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是朝廷和地方督抚的斗争。王树汶最终能被沉冤昭雪,他应该庆幸自己被朝廷当作了斗争的工具。

太平天国兴起后,满清朝廷因为皇朝腐朽不堪而无力弹压,被迫向地方督抚释放权力(以厘金为代表的财权和以团练为代表的军权),让他们自行组织力量镇压起义。其后由于列强的侵略和干预,朝廷的威权愈发式微。

到了光绪朝,地方已经隐隐可以与朝廷对抗了(庚子国变后朝廷基本拿地方督抚没什么办法了)。因此朝廷想借这个案子打压和震慑地方督抚势力(晚清的几大冤枉牵连甚广,其实都有这方面的原因)。

所以朝廷并不接受李鹤年的奏请,命令河道总督梅启照重审此案。

梅启照的重审结果也进一步地激怒了朝廷,因为他认同了李鹤年的说法,“王树汶从犯,当斩”。虽然梅启照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他不想得罪李鹤年,但是在朝廷看来这就是地方督抚串联一气对抗朝廷。

注:清朝完全没有什么司法独立一说,朝廷命令重审本身的意思就是不同意河南巡抚的意见,要求改判,不然也就不会下令再次重审了。

在朝廷御史的抗辩下,朝廷推翻了梅启照的复审。光绪下令“着李鹤年将全案人证、卷宗派员妥速解京,交刑部悉心研鞫,务期水落石出,毋稍枉纵”。

至此,李鹤年也不愿意“束手就擒”,他开始消极执行朝廷命令。死拖着不将卷宗、案件相关人员解送京师:

光绪八年九月十四日奉上谕:河南盗犯胡体安临刑呼冤一案……该省附近京畿,道非甚远,今已届一月,尚未据该抚将人证起解。

光绪八年十月十六日谕内阁:前经谕令李鹤年将人证卷宗解交刑部研鞫,现在尚未解到……

《德宗景皇帝实录》

人证解送京师后,李鹤年又通过各种关系游说刑部的办案人员(主要是游说刑部尚书潘祖荫),试图影响刑部的判罚。不过朝廷最高层已经定下了决心(对此案慈禧也同意光绪的看法),案件的重审也就不是李鹤年可以左右的了。

王树汶被判无罪并释放;一审官员马翥草菅人命,发配充军;河南巡抚李鹤年、梅启照等承办此案的官员分别给予降职处理。

搞笑的是如此大案的始作俑者胡体安、胡全汰、胡体汰等人,朝廷根本就无心抓捕,最终竟不了了之,让他们逍遥法外。这也旁证了朝廷实际并不关心案件本身和司法公正,朝廷更在意的是权力斗争,法在权面前不名一文。

在朝廷三令五申之下,河南地方屡屡无视朝廷律令并拖延这么久。而最终的处罚也不过是法不责众,除一人顶岗之外,其余人等连解职都做不到。不是朝廷和光绪心慈手软,是督抚和地方官僚系统足以抗衡朝廷,大清的天已经变了。

参考资料:《晚清河南王树汶案的黑幕与平反》 中山大学 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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