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权收回后,县乡两级如何重新划分相关职责?
叁柒贰拾壹国内
2025-02-06 02:21:04
从2024年底以来, 按照有关要求,一些地方陆续将下放乡镇的自然资源执法权全部收回,自然资源执法面临新的难题,尤其需要重新理顺和明确县乡两级相关职责。
目前一些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是将巡查、制止、报告、整改四项职责交与乡镇履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以此构建“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新机制。另外,还有重要一条:就是将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填报、举证、整改工作,由乡镇负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矿产卫片的核查、填报、举证因专业性较强,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乡镇配合。
提出这一职责划分,并非是向乡镇甩锅,更多是出于无奈。主要是在此前机构改革中,大部分地方撤销了基层自然资源所(下面没腿),尤其是从2024年以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也被陆续撤销(上面没人),而重新组建县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和恢复基层自然资源所,受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等影响,难度极大,短期内难以解决。
重新划分职责,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必须考虑现实情况。
巡查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结合田长制、网格化等机制,由乡镇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实现早发现,是符合实际的,尤其是对撤销了基层自然资源所的地方。
制止和报告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制止职责有法可依。对制止无效的,可以移交有处理权的相关部门,对重大典型问题也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整改
整改不是法律用语,是工作要求,主要是以消除违法状态为目的。在对违法用地整改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拆除,二是补办用地手续。拆除又包括自拆、助拆和强拆。(推荐阅读:强制拆除,基层执法应了解和重视的几个法律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此前乡镇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使强制拆除权时,经常遇到无规划(指过去的城乡规划,主要是村庄规划)可依的难题,随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全面落地,乡镇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违建有了执行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也就是说,凡是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都不可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由乡镇依据《城乡规划法》,以拆除方式履行整改职责,既有法可依,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此前一些地方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权由农业农村部门下放乡镇,而此次在收回下放乡镇执法权的清单中,一些地方保留了这条,仍然由乡镇行使执法权。虽然大部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职责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只要下放了乡镇,由乡镇履行整改职责,也有充分依据。
谁审批谁监管
目前,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这两项职权均在乡镇。
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推荐阅读: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解读)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阅读: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详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在乡镇,有的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河南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许可主体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湖南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核发权限。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乡镇履行巡查、制止、报告、整改职责,是可行的。
村民委员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在土地方面,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管理的职责,当然就有监管的职责。
在村级职责中,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是,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
简单说,村级职责就是巡查、劝止、报告。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也就是,村干部属于公职人员,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重新划分县乡职责,既要各自找依据,也要从如何有利于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考虑评估,但一定会激烈博弈,须省级政府定夺!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