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后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结算、清理条款?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30:22

【原创】文/汐溟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约定若合同解除,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费用,该约定是否为结算、清理条款?是否因合同终止而无效?

约定

2021年,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后因纠纷产生诉讼,甲、乙签订《和解协议》,其中第四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甲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支付任何一笔投资款项或者投资收益,逾期履行达40日,则《和解协议》自动解除,乙有权按照原协议约定向甲主张相关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并有权要求甲按照原协议约定支付其在逾期期间的全部违约金以及乙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办理保全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等。”

履行

《和解协议》签订后,甲仅支付部分款项,超出约定期限未履行付款义务,《和解协议》自动解除。乙要求甲支付投资款及收益,承担违约金责任,赔偿律师费损失。

争议

对于律师费损失,甲主张《和解协议》已自动解除,《和解协议》中有关律师费的赔偿约定并非该协议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已失去效力,其无赔偿责任;乙认为,《和解协议》虽已解除,但律师费的相关约定系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解除而无效,甲仍负赔偿责任。

问题

《和解协议》中对解除后赔偿律师费损失的约定是否为结算和清理条款?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若合同条款并非结算和清理的性质,应因终止而失去效力。

《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若《和解协议》自动解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其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其中包含律师费。《和解协议》对律师费的约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律师费的性质是乙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但如甲严格履行义务,乙无实现权利的必要,该费用不会产生。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本质上是乙因甲违约而产生的损害。

第二,律师费由乙支付,最终由甲承担;

第三,律师费的承担系在《和解协议》自动解除的背景下,在解除后发生。因此,前款约定的律师费,是甲、乙双方对《和解协议》解除后费用负担的约定,亦即若因甲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产生自动解除的后果时,因甲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应该承担乙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必要费用。《和解协议》第四条是甲、乙对合同自动解除后法律后果的约定。乙依据《和解协议》第四条关于律师费约定的条款提出权利主张,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下,其能否获得支持主要取决于前述条款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性质。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是把一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是在履行价款给付义务后,当事人之间的货币结算。结算条款,是有关结算方式方法的合同条款。清理,是对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点、估价和处理,是对债权债务的彻底整理或处理。清理条款,是有关彻底整理或处理的主体、范围、方法等事项的合同条款,是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约定。清理和结算条款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设定清算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终止之后的相关事务。违约金条款、损失赔偿额计算条款、定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清理条款。

《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律师费属于“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在因甲违约而自动解除时,该费用由甲负担。前述约定既包含货币的给付,同时也系对债务的处理,该约定系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涵盖范围。《和解协议》对律师费负担的相关约定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和解协议》终止影响,继续无效。因此,甲应赔偿乙的律师费损失。

应予注意的是,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该条所指“终止履行”并非无条件当然终止,而是系附条件及前提的终止。若无违约行为及损害发生,解除权人的债务可因解除而终止履行;但在存在违约行为及损害的场合,违约人尚需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害,债务不因解除而终止履行,债务人并没有真正解放。合同解除制度使既有的债之关系转换为清算关系,清算关系即为原来的债之关系转换而来,实质上是第二次的债之关系。违约金、预定的损害赔偿或者定金,均为清算关系内容的组成部分。清算未完成,债之关系并不彻底终结。其次,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清算的约定与违约金条款尽管同为当事人的预先约定,但二者性质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给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而前者是在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清理性支付,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调整。           

参考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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