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互认判决安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7-15 10:15:30

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在2008年4月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框架下,双方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对于财产给付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经济秩序。

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

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互认安排中,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这是指法院判决中明确要求一方当事人支付或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论是金钱、物品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都在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之内。也包括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将依据原审法院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

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费用是通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通过法院命令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内。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这是指在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旨在补偿因延迟履行判决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不包括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时,以下几项内容不包括在财产给付范围内:

税收:这包括所有形式的税收,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法院的判决中涉及的税收部分将不被认可和执行。

罚款:这是指由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处的罚款。罚款部分同样不在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内。

通过明确这些财产给付范围和不包括的内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合作得以顺利进行。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0 阅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