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需要在聆讯前72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将聆讯文件册、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此外,申请人需在聆讯前48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再次将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
用于非正审申请的聆讯文件册
对于已排期处理并预计需时超过30分钟的有争议非正审传票申请,申请人有责任准备编有页码的聆讯文件册。聆讯文件册通常包含以下文件:
1. 与申请有关的法庭文件(如状书、传票、指示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与申请有关的各项证物的文本;
3. 各方之间关于申请的来往信函(如有)。
用于非正审申请的论点纲要
论点纲要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诉讼人所拟提出的全部论点,并概述各论点的理据。未经过法庭许可,论点纲要内未提及的论点或论据,不可在相关申请的聆讯中提出。
根据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5.4」,论点纲要须概述:
1. 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颁发命令所依据的理由;
3. 将会引用的典据,并注明所依据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据的证据/文件,并注明可相互参照聆讯文件册中哪一部分;及
5. 将会提出的论点,包括有关事实、法律和程序的论点及各论点的论据。
如同聆讯文件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需在聆讯前将论点纲要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