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人需要为香港法庭聆讯准备哪些文件?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9-13 10:15:50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需要在聆讯前72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将聆讯文件册、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此外,申请人需在聆讯前48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再次将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

用于非正审申请的聆讯文件册

对于已排期处理并预计需时超过30分钟的有争议非正审传票申请,申请人有责任准备编有页码的聆讯文件册。聆讯文件册通常包含以下文件:

1. 与申请有关的法庭文件(如状书、传票、指示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与申请有关的各项证物的文本;

3. 各方之间关于申请的来往信函(如有)。

用于非正审申请的论点纲要

论点纲要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诉讼人所拟提出的全部论点,并概述各论点的理据。未经过法庭许可,论点纲要内未提及的论点或论据,不可在相关申请的聆讯中提出。

根据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5.4」,论点纲要须概述:

1. 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颁发命令所依据的理由;

3. 将会引用的典据,并注明所依据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据的证据/文件,并注明可相互参照聆讯文件册中哪一部分;及

5. 将会提出的论点,包括有关事实、法律和程序的论点及各论点的论据。

如同聆讯文件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需在聆讯前将论点纲要送达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并呈交法庭。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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