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返还借款本金60万余元,判决仅返还10万元,50万余元未获支持

李贺说 2025-01-08 03:32:48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方某支付借款604320元及其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1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判决:

1、方某向单某返还借款100000元;

2、方某自2024年4月8日起,以100000元借款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向单某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方某向单某支付保全费586.05元;

4、驳回单某对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单某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认定款项的性质,需要依据方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单某一致来认定法律关系。与之相对应,方某否认与单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证明与单某向其转账相对应,其向单某亦存在转款行为,甚至数额超过单某向方某的转账数额;对单某要求方某返还借款6043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00000元,单某主张的其余款项504320元,基于单某未出示对应的借据,方某亦否认与单某的借款关系,且方某亦存在向单某转账的事实,二人均系新疆某某装饰设计公司股东,存在业务往来,无法认定该504320元系方某向单某借款。

故此,一审法院对单某要求方某返还其余借款5043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单某主张全部案涉款项均为借款,方某辩称全部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个人的设计费用以及双方共同成立的新疆某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对外支出款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来看,二人均系新疆某某匠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及业务往来,并且存在频繁的互相转账,转账金额有零有整,且就全部转账金额来看,方某向单某的转账金额要高于单某向方某转账金额。

故此,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全部案涉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单某应当就案涉款项系借款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2019年11月27日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就案涉100000元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就剩余504320元,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单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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