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①女方并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已22周岁。见鲍某某时年满18周岁。②两人实际同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③鲍某某明知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仍以“收养”为名与她交往且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社会谴责!④基层公安办案不规范,责成整改!⑤违规变更年龄,严肃处理!(9月17日《中国长安网》)
编辑编辑备受瞩目的“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督导5个多月后,终于有了结论。可以这么说,该案真正算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了。鲍某某性侵事实不成立,但韩某某更改年龄的事被暴露,多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同时,鲍某某已入籍美国,事实上已是美国人,可他却依然是中国执业律师,这也暴露出我们在国籍管理上仍有极大的漏洞。
人们有理由担心,或许有不少贪官、巨富以中国人的身份在中国当官、赚钱,可他们早已拥有外国国籍了。
不过,这个调查结论多少有点令人意外,但通报内容应该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只是有一点我还是百思不得其解,那就是韩某某2015年3月在其父帮助下动用各种关系修改年龄,难道是专门为了被有钱人“收养”?这种“神策划”是谁教这一家的?
但韩某某直到间隔半年后的2015年9月才开始在qq上发布寻求“收养”信息,修改年龄似乎又不是专门为了被有钱人“收养”。2015年10月10日,韩某某在母亲陪同下第一次和鲍毓明见面,似乎可以推断韩某某修改年龄并非为了当鲍毓明的“养女”。
过去一提到年龄改小,一般都是官员希望多“为人民服务”几年。为了当他人“养女”而改小年龄,真的还是第一次听说,因此有点惊讶甚至无法理解。乡里乡亲的,将一名17岁的女孩子年龄改为13岁,肯定是明知故犯了。当看到太和县委对相关责任人12人分别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时,我是情不自禁地同情起这12人,这个处理得也太严厉了!
纵观通报内容,这个原本颠覆着社会道德底线的案子,实质上是一名“恋童癖”遇到了一家真骗子,结果恋上了“伪童女”。这简直就是个“案中案”。女方隐瞒年龄,男方隐瞒国籍,都是骗子。只是女方骗了骗子鲍毓明,而鲍毓明骗了国家。
该案也暴露出中国国籍管理的“短板”,进而影响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称,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因为鲍毓明要找的,就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可这名“恋童癖”很不幸,却被一名年龄改小了4岁的骗子给骗了。当然,事情被曝光后,鲍毓明反而因为这个“被骗”而能全身而退,否则即使中国法律制裁不了他,美国法律也会折腾到他“半死”。
但是,从目前案情通报内容看,将鲍毓明驱逐出境后,估计对性侵行为制裁非常严厉的美国法律也没有办法制裁他。
虽然美国联邦法规定,禁止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前往海外或身处海外之时,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或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违者可面临最高30年的监禁。即使这些行为在案发的国家合法,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仍然可因这条法律而受到惩处。
特别是美国以“年龄差”来判断强奸案是否成立,即与12-18岁之间者发生性关系,且加害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奸。
而此次认定韩某某与鲍毓明见面时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那么,无论中国法律还是美国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异常严厉的法律,也就难以制裁鲍毓明了。也就是说,鲍毓明可以全身而退了。
不过,原本是要找未成年人做“养女”,目的在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恋童癖”鲍毓明,如此道德败坏,能不能继续在美国当律师,估计是非常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