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哪些区别?未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访琴谈商业 2024-08-30 01:39:23

最近有粉丝朋友咨询小博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例如,公司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哪些区别?破产清算完后未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下面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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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哪些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强制清算,是指因公司发生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数销等事由时,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破产清算是一个企业走出债务困境、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由法院宣告破产,并指定清算组接管公司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的法律程序;清算组由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这听起来似乎是一种绝望的处境,但实际上,它也是企业纾危解困、重新开始的机会。

2、清算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由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因此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有限的财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强制清算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公司的解散过程合法、公正。虽然公司的资产可能足以清偿债务,但由于清算程序的缺失或不当,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因此需要法院通过强制清算来恢复正常的清算秩序。

3、适用法律不同

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对破产清算的程序、债权人的权利、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强制清算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对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程序、清算组的组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体现了破产法对企业法人自主权的尊重,同时也为那些已经无力继续经营的企业提供了一条合法的退出途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这体现了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当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时,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在清算前提、目的、程序、适用法律以及申请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者在解决企业不同财务困境时能够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破产清算完后未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程序完,对于未申报的债权来说,后续处理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

1、没有申报债权的原因

(1)通知与公告的执行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但在实践中,通知和公告的执行往往依赖于管理人。因此,可能出现因管理人疏忽或错误导致债权人未收到通知的情况。

(2)债权人自身疏忽:部分债权人可能因疏忽大意或误解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使收到了申报通知也可能因此错过时机。

非已知债权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他们可能因未收到通知或未见到公告而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并无过错,但同样面临债权未获确认的风险。

2、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途径

(1)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

观点分歧:关于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观点。但现代破产法普遍倾向于认为,未申报仅丧失破产程序中的求偿权,不影响实体权利。

实际影响:尽管实体权利未消灭,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全额清偿,因为破产财产已按法定程序分配完毕。

(2)非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

权利存续:非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的债权,其实体权利同样存续。然而,由于破产程序的终结,债权人需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救济方式: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有过错的管理人或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权利恢复。

3、未申报债权能否补充申报

(1)时间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时间节点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一旦破产程序终结并分配完毕,债权人即无权再行补充申报。

(2)实际意义: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程序终结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已无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补充申报已无实际意义。

4、能否提起新的清偿诉讼

(1)破产人已注销:若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已办理注销登记,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债权人无法再对其提起新的清偿诉讼。此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2)破产人未注销:若破产人因故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则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向破产人提起新的清偿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完成是重要的破产程序的时间节点,尤其是存在未申报的债权,其在该节点之前与之后的处理方式具有极大的不同,同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受此影响。

三、公司破产清算常见问题

1、 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有约定,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情况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有关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的诉讼?

公司法领域的有关纠纷案件,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应当作为一项例外,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严重滥用,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

因此,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时,应持慎重、审慎的态度,并且该项针对同一公司人格独立的否认,不能在有关该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作为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3、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处分破产财产是否必然违反勤勉义务?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23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债权人对破产费用有异议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确认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就此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被破产管理人拒绝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债权人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在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决定,以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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