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为何无证据确凿就定罪?婚介所是否“联合作案”?

羽虚客大 2025-03-31 21:26:54

近期该案当庭宣判男方有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事儿啊,咱得从根儿上捋。大同这订婚强奸案,表面看是情与法的撕扯,细琢磨里头的水可深着。

您问婚介所是不是联合作案?咱先别急着下结论,得把各方的证词、证据掰开了揉碎了看。

一、案情核心矛盾点

1. 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 ?

法院一审认定,席某某在女方明确拒绝后强行发生关系,依据包括:

- 女方事前多次表明反对婚前性行为;

- 监控显示女方逃至13楼呼救,被席某某拖拽回房;

- 女方手腕、手臂有淤青,窗帘被烧毁等抵抗痕迹。

男方则坚称“自愿”,辩称:

- 女方事后因房产加名未果才报警;

- 法医鉴定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质疑“实质性关系”未发生。

这里有疑点,男当事人承没承认没报道,发没发生关系当事人不清楚?还用质疑?

2. 房产与彩礼争议

- 女方在订婚次日要求房产加名及补足剩余8.8万元彩礼,男方家属认为此举是“敲诈”;

- 法院民事判决已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认定女方已退还且男方拒收。

二、婚介所的角色疑点

1. 利益关联性

婚介所作为双方的中介,参与《订婚收彩礼协议》签订,并保管部分彩礼。但现有证据未显示其直接参与“设局”:

- 彩礼退还由婚介所经手,但流程符合当地习俗;

- 法院明确辟谣“婚介所收女方3万元介绍费”等传言。

2. 动机可能性

若婚介所联合作案,需满足:

- 经济利益驱动:通过频繁撮合订婚-退婚赚取中介费或分成。但本案中婚介所仅收取常规服务费,无异常资金流动;

- 操作可行性:需长期布局,但本案男女双方相识仅3个月即订婚,时间线紧凑,更像临时矛盾激化而非预谋。

三、关键细节推演

1. “拖拽回房”的两种解读

- 男方说法:女方情绪失控烧窗帘,拖拽是为阻止危险行为;

- 检方证据:监控显示女方逃出呼救后被强行控制,符合暴力胁迫特征。

2. “电话录音承认”的争议

席某某在女方母亲质问时回答“嗯”,被解读为认罪,但其家属称此为“礼节性回应”。若结合后续拒绝认罪的态度,此证据的证明力存疑。

3. 法医鉴定的法律意义

处女膜完整与精斑缺失,在司法实践中不构成强奸罪的排除条件。刑法仅需证明“违背意志”即可定罪,生理痕迹非必要条件。

四、联合作案的可能性评估

1. 女方单独动机

- 若女方为谋财,需承担极大法律风险(报假警构成诬告罪),且其已退还彩礼,经济诉求未完全实现;

- 双方矛盾集中于房产加名,更似临时博弈,缺乏长期诈骗布局。

2. 婚介所参与的必要性

- 无证据显示婚介所引导或操纵双方矛盾,其角色限于中介服务;

- 若婚介所联合作案,需与女方长期配合,但本案中女方首次通过该机构相亲,无历史“骗婚”记录。

五、最终推测:矛盾激化而非预谋

- 导火索:订婚次日,双方因房产加名发生争执,性行为后女方认定被侵犯,男方则视为“既定事实”后的谈判筹码;

- 司法困境:证据链中“暴力胁迫”与“自愿”的认定高度依赖主观判断,而社会观念中“订婚即默认性同意”的误区加剧争议;

- 婚介所清白:现有信息指向其为正常中介,联合作案缺乏动机与证据支撑。

要我说啊,这就是一桩“情财两误”的悲剧。婚介所顶多算个牵线的,真联合作案?那得是《无间道》级别的布局,可现实里,谁乐意为10万彩礼搭进三年牢饭?法律红线摆那儿,强扭的瓜,它终究不甜呐。

就像那谁说的,不能拿贞操当彩礼,也不能拿婚约当免罪金牌。

要我说啊,这事给新时代提了个醒。现在年轻人谈婚论嫁,得把尊重俩字刻脑门儿上。甭管是订婚还是领证,那都得你情我愿。您看外国电影里求婚都得单膝跪地问"你愿意吗",咱这儿倒好,喝顿大酒就想蒙混过关?这都21世纪了,咱得讲点文明不是?

总之啊,这案子给那些觉着"订了婚就能为所欲为"的人泼了盆冷水。要我说,婚姻这事儿得细水长流,强扭的瓜不甜,强摘的花不香。您各位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听,二胡版的《爱情买卖》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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