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去世后,韩国光头能分到多少遗产?

邹谈 2025-02-04 09:45:50

过年快要结束的时候,忽然听到噩耗。

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春节赴日本旅游期间,因感染流感并发肺炎而离世。

大S是我很喜欢的女艺人,她年轻时的长相是我很喜欢的类型,后来闪婚,生子,离婚,和前夫各种狗血,再跟一个韩国光头男(我没有贬低光头的意思,巨石强森、杰森斯坦森都是我很喜欢的光头男,主要是实在想不起来大S的现任丈夫具体姓名了)结婚,各种让人瞠目结舌的操作。

不过无所谓,她仍然是我心中的白月光。

可惜,伊人已去,徒留清辉。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不禁考虑到下面这个问题:

大S作为一名资深艺人,成名多年,名下一定有不少财产,她去世后,她的丈夫,那个韩国光头能分到多少遗产?

一名台湾女子,在日本旅游期间去世,她的台湾父母、妹妹健在,她的前夫是一名中国籍男子,目前在大陆地区生活。该女子和前夫有一双未成年儿女,由该女子和现任丈夫----一名韩国籍光头男子共同抚养。

问:本案的继承适用哪里的法律?韩国籍光头男子能依继承分配到该女子多少遗产?

你看这题目,李建伟看了都要直呼内行,不知道还以为是哪一年的司法考试真题。

首先,本案的继承是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其次,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台湾地区《民法》第 1141 条规定,“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 1144 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当配偶与不同顺位的血缘继承人进行“搭配”时,配偶可以分得的遗产比例是不同的。

而中国大陆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两者的区别如下表:

在本案中,如果大S生前没有设立遗嘱、且排除大S和韩国光头有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韩国光头将作为当然继承人和大S的两个孩子均分大S的遗产。

也就是说,韩国光头将获得大S遗产的三分之一。

如果依照大陆《民法典》的话,韩国光头将与大S的父母、子女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大S的遗产。

韩国光头将获得大S遗产的五分之一。

没想到,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学习台湾继承法。

愿大S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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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心想士成

心想士成

3
2025-02-05 20:27

几亿智障!戏子而已,有什么好关注的?它跟你有亲?它给你钱了?它有什么贡献???各大媒体也是如此大张其鼓,可悲可叹可怜的智障!

Kingway

Kingway

2025-02-05 07:41

就是谈判怎么分配才推到现在才曝光的,还等法院判案么?

邹谈

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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