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员工不想缴纳社保,主动要求公司将应交的社保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给个人,虽然是双方协商同意,而实际过程中经常引发纠纷,那么这种要求是否合法,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首先要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
可见员工入职后,单位为其办理缴纳手续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表述方式是“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而不是“可以”,不遵守这条规定就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客观实际情况,导致社保险办理不可能那么及时。
从用人单位这个层面来说
申报办理社保登记有一个过程,又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员工入职普遍有一个试用期,短则一个月长则三个月,如查在试期内缴纳社保试用期满不合格未被录用,公司若办理了社保再终止办理很麻烦,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入职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社保的申请登记手续。
从入职员工个人层面来说
由于企业用工紧缺或招聘有一技之长的员工,这些员工企业很需要,对他们提出的一些要求常常比较迁就,也有少数员工存在赚职行为,也有没有在企业长久做下去的打算,不想在供职单位参保,便向用人单位提出将应缴的社保按工资发给个人,也有的入职员工公开说工资不高,当下生活就很困难,现在只想渡过眼前的困难,没有精力考虑将来养老的事,因此不想参加社保,就想现在到手工资多一点。
由于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少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当员工提出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打进到手工资时,觉得未偿不可,特别是当有的员工个人写申请要求不交社保,并将应缴部分打时到手工资卡时,少数用人单位如果不熟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违背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违法情形,需要承担补缴员工“欠缴”部分的社保费用,如果已经将应缴的部分随工资发放给了员工,就需要向员工追偿重要产生的费用。实践上,极少数员工因与公司存在纠纷,离职后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保费用,导致用人单位除补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滞纳金。
风险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给职工交纳社保是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社会保险法也有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如果员工以此起诉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会承担相应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解决办法:
最好的办法还是主动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进而承担缴纳滞纳金和双倍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不缴纳社保,将应替员工缴纳的社保部分打进个人到手工资,应当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已经将应缴社保部分打进了个人的到手工资,如遇未缴社保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员工自愿承担”
尽管这样的约定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地说也属于无效约定,然面有这样的约定条款,即使合同被认定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也不会处于不利地位,至少也能按效合同的处理办理相互返还,打到员工工资里的社保部分员工要退还。
总之,用人单位尽量不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为了到手工资多一点,将应缴社保部分打进到手工资里不可取,确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补充条款。
用户38xxx63
老板比员工更会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