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理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然而,从全国来看,当前一些公安机关在招聘辅警时,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不顾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要求(不超过用工总人数的10%),严重违背了劳务派遣的“三性”(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原则,不仅损害了辅警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公安机关应当带头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切实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初衷是为了满足企业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的用工需求。然而,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却被广泛滥用,尤其是在公安机关招聘辅警的过程中,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已经严重偏离了其原本的定位。
一些公安机关将辅警岗位长期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外包第三方,有的辅警岗位甚至长达数年,仍然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原则,也使得辅警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更有甚者,一些公安机关在辅警即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立即将其转为劳务派遣,以此规避法律责任。这种“甩锅”式的用工方式,不仅损害了辅警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法治精神。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然而,一些公安机关在用工方式上却未能起到表率作用,反而带头滥用劳务派遣,这不仅损害了辅警的合法权益,也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公安机关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特别是在招聘辅警时,应当直接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事实上,部分省份在制定辅警管理规定时,已经率先取消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例如,辽宁、云南等省在《辅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辅警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抛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一做法不仅保障了辅警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劳务派遣的辅警总是让人有一种不是自己人的“感觉”,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不仅有助于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辅警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辅助力量,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正式民警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如果辅警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进而影响公安机关的整体工作效率。

为了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带头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特别是在省级辅警管理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辅警的用工方式,杜绝劳务派遣的滥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明确用工方式:在省级辅警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辅警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2. 规范劳动关系: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辅警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督管理: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用工方式的监督管理,确保辅警的用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4. 提高辅警待遇:公安机关应当适当提高辅警的工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增强辅警的职业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理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辅警队伍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不仅有助于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公安机关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切实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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