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妻不客气?”近日,山东菏泽某检察院公开了一个非常奇葩的强奸案。菏泽的冀某与罗某是男女朋友。某日,冀某叫上朋友冯某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女友罗某被灌得不省人事。
冯某借着酒劲告诉冀某自己对罗某觊觎已久,两人经过协商,冀某先带着女友罗某去酒店开房。待罗某熟睡后,冀某让冯某来到房间,自己便退了出去。
冯某趁罗某熟睡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直到凌晨3点,冀某回到房间,冯某还未结束,冀某见状便坐在一边欣赏等待。
罗某酒醒后发现冯某压在自己身上,而自己的男友冀某就坐在旁边。罗某立即挣脱开冯某的束缚准备报警。冀某见状打掉了罗某的手机,并对其进行了殴打。
后罗某趁着冀某与冯某放松警惕时,逃走并报了警。目前,冀某与冯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审查起诉。(来源:第一金融报)
我敢说这冀某与冯某绝对是一对好基友,居然能做到有女同享有难同当的程度,真是令人大开眼界。不过好在罗某与冀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说分手就能分手的那种,只是苦了下一位接班人呀。
冀某未对罗某实施强奸行为,为何被认定为强奸罪?
我们先来看一下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趁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只有冯某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故应对冯某处3~10年有期徒刑。
不过冯某能实施强奸行为,完全得益于冀某。冯某在冀某的帮助下对罗某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冀某就属于帮凶。
在司法实践中,帮凶属于帮助犯,而帮助犯不能是主犯,所以冀某的行为只能是从犯或者胁从犯。
因胁从犯需要是被迫犯罪的,而本案中的冀某并没有被迫,他是主动帮助冯某对罗某实施性侵行为的。
因此,冀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罗某在准备报警时,冀某一把抢下了罗某的手机,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这显然不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事由。
冀某对罗某进行殴打的行为,应根据罗某的伤情鉴定来确认冀某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冀某殴打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应与强奸罪实施并罚的处罚。
本案确实够奇葩的,不过从案件描述来看,冀某根本不爱罗某,他们之间可能只是为了性,或者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才选择在一起的,而冯某与冀某才是真爱。
你们对这三人的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禽兽
两人担责可按3:2。
这个不能算山东人耿直的代表吧
渣男人,一定要严惩
刺激
看自己女人被玩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