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观音山论剑:“标杆企业”研讨会刘桂明教授发言

靈籥 2025-02-19 10:28:20

第一届观音山论剑:“标杆企业”研讨会刘桂明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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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在这充满希望的2025年2月15日,第一届“观音山论剑”:“标杆企业——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研讨会在首都北京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律媒名家100人》、《中国律师100人》联合主办,汇聚了众多法律界与媒体界的精英,共同探讨“观音山事件”,旨在落实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聚焦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所遭受的23项违法乱政问题。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中国第一家民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成立以来便承载着标杆性的意义。

然而,其发展之路并非坦途,遭遇了至少23项违法乱政的困扰。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对公园自身造成了严重影响,更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刘桂明先生(著名法律人,《中国律师》杂志原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原总编辑、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在现场分享中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深刻剖析了“观音山事件”的本质。他指出,“观音山事件”表面上看是一场关于公园称号、土地权属和合同履行的纠纷,但其背后却触及到了更为深远的法治精神与营商环境问题。

以下为刘桂明教授在第一届“观音山论剑”:“标杆企业——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研讨会现场的精彩分享:

“我现在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观音山事件”到底是一个什么事件?毫无疑问,是因为公园的称号带来的一个纠纷,也因为一片土地的权属带来的纠纷,最直接的是因为一个合同它的履行带来的纠纷,我想一个公园、一片土地、一个合同,其实就是讲法治、搞法治、行法治最重要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法律就是一个个案件、一个个事件,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看到了民企保护的问题,更看到了营商环境的问题。

第二,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我觉得这里面如果从专业上来讲,既是一个跟实体有关的案件,也是一个跟程序有关的案件。但是要从法学理论来讲,甚至从法学精神来讲,乃至从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讲,讲到的就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个案件,案件背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也就是说总书记经常强调的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是一个公权力如何规范行使,也就是如何平衡制约公权力,如何保护私权利,这个案件就是这个问题。

第三,从观音山事件到观音山案件,提出了观音山问题,问题用三个字来概括,我分别用三个同音字来概括,第一就是机器的器,第二个是契约的契,第三个是预期的期。

对这个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和展示的形象就是一种公器私用的形象。所谓器就是公权力,所谓器就是国家机器,所谓器就是如何规范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公权力组织,这个器用的怎么样也决定了民企保护,也决定了营商环境,更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能否走下去的问题。

第二个契就是契约的契,我们经常讲契约精神,所谓契约精神就是当我们签订了协议,制定了规则之后,就不能随便改变,除了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之外,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改变,而且即使要改变,要有一个契约合议,要有一个双方一致的意思。而在观音山事件当中我们看到的就是公权力迫使私权利要改变这个规则,要改变这个契约,要改变这个协议,那我们讲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就成了空中楼阁。

第三个是可预期,可预见,法律不仅给人带来权利,也不仅给人带来自由,最重要的是给人带来利益。在商事协议当中平等主体之间我们签订一个协议,签订一个契约的时候,我们希望得到利益,而且这个利益是可预期,也是可预见的。最重要的是当我们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有法律赋予的程序来保护我们自己,而这个保护的过程是可预期的,是可预见的。但是目前在观音山看来,感觉观音在,但是跟观音有关的一系列的原则、精神、文化都不在了。

我想这三个问题就是国家机器的器,契约精神的契,可预期、可预见的期,这三个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我想观音山事件、观音山案件看起来是发生在东莞,其实我们还要看看在中国大地其他地方还有没有这种情况,所以值得我们法律人关注,值得我们媒体人关注和报道,值得我们法律人关注与研究。

今天我们在这里研究观音山事件和观音山案件,我觉得这是一个好的机会。可以说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还是公正司法和全面守法,我们用这样一个案例,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案例,非常有意义的案例。当然我们更希望这个案子在法治轨道上得到解决,让民企真正得到利益,让契约得到维护,最重要的让法治得到通畅履行。 ”

未来,主办方计划定期举办此类研讨会,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共同探讨民企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请让我们共同期待,在法治之剑的护卫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能够继续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引领着其他民营企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前进,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的正能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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