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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岑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岑某某不幸身亡,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平桂区某村找其丈夫梁某某,随后李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与梁某某一同返回到事故现场。
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5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秩序,也关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更关系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及时报案。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是因害怕离开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晚上,受害人被撞后倒在马路中,如不得到及时救助,还有可能遭受二次碾压。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便即刻产生了保护现场、实施救助等法定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出于心理恐惧、人身安全等因素离开现场找人帮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对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但仍逃避了前述法定义务,也体现了其对生命权的漠视。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发生后,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案是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出于心理恐惧、人身安全等因素离开现场找人帮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对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但也没有承担起保护现场、实施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依旧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侥幸心理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