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16家公司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9-22 15:00:35
东莞116家公司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3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16家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6家公司虚开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4000多元)至65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能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1份,金额6565.21万元,税额1097.1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可以罚款50万元,而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达到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某某为增加公司进项,减少缴纳税款,通过他人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13.5万元,虚开税额为164914.52元。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余某某系东莞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公司抵扣进项税款,向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张,以上发票总税额为269814.13元,且均已用于抵扣进项税款。检察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4.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阳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发票金额共2478708.99元,发票税额共421380.53元。检察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共计665703.9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骗取的税款。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05909.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某某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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