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的办案理念

刘哲说法 2024-10-15 13:54:18

小案与大案相比承载着很不同的办案理念。

1.快

比如小案要尽量快,通过小案的快给大案留出足够的时间,这也就是繁简分流的目的。

这个快是追求极致的,最快已经达到48小时全流程结案。同时10日、20日全流程结案也非常普遍,使用频率更高。

在非常短的时间审结成为小案的基本办案要求。

小案不快,让谁来快呢?

但是小案并不是都好办,并不是都快的起来的,尤其是那种求极致的快并不是适合绝大部分小案。

因为太快了的话,证据很难扎实,证据不扎实早晚要出问题,不在一审出问题就在二审出问题,或者以后出问题。出了问题,就没人会因为你当年的快而迁就你。

那么此时的快岂不是自己挖坑?

这个对质量的追求、对责任的在意,其实是办案人的基本伦理。

当快摆在责任面前,就会自然而然变得快不起来。

因此虽然我们一再的追求快,但已经呈现了某种边际递减趋势。

这个责任的成本降不下来。

而且太快之后,侦查、审查所产生质量保障机制就会失灵,就容易产生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效应。

其实这就说明了效率问题已经遇到了办案人承受能力的这个边界了。

虽然我们对快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但我们必须一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办案负荷是有限的。

虽然案件是小案,但并不等于其复杂性是可以无限压缩的,由于社会生活复杂性的增加,即使不大的案件本身也会有基本的复杂性,不是一两个证据所能够解决问题。

在人的承受能力和案件复杂性两个刚性因素面前,过度的追求快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2.省

这与快是一脉相承的,既然小案简单,能够快点办,那么人员配置就可以越少越好。

从而以尽量少的人力资源成本来承担尽量多的案件。

因为刚才分析道,效率提高其实有限的,既有客观承受能力的有限,又有主观上担心太快出问题的心理,这就导致人减的太少之后就会必然会产生系统性的质量问题。

要么是证据上马马虎虎,在证据质量上出问题;要么是只是简单结案,其他监督职能一概不管,因为没时间干;要么是办案周期延长,压力不断后延。

事实上,现在的小案可不是简单的办完就完了,需要案结事了,这就必然要搞认罪认罚、矛盾化解,这就需要时间。有些还需要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提炼善治规则,从而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这就更是耗费时间。还有的需要行刑衔接,不能不诉了之,还要提出检察意见,这与同样需要时间。如果要求更好,那就更是需要深挖犯罪,进行追捕追诉,移转犯罪线索,这个时间消耗更是每个头。

这些七七八八的职能,哪一个不消耗时间。

也就是说把小案办好,时间少不了,人自然也是少不了的。

3.质效规模

大案子广受关注,自然是示范性和影响力。

但在规模上,大案子就意义不大,因为其不具备规模效应。

大案子再打,几十个人、百八十个人到头了,但相对于几万人的案件规模来说,占比其实很小的。

就说发检察建议,追捕追诉,大案子是决定不了大局的。

而真正对质效大局产生影响的还是这些小案子,无论是正面的检察建议、追捕追诉、立案监督、抗诉,还是负面的撤回起诉、无罪判决,都是小案子决定的。

如果小案子放松警惕,逼得太急,给的资源过少,不仅是正面质效出不来,负面质效是很容易形成的。

而且小案子一旦形成这种质效的规模效应,十个大案子也掰不回来。

所以,小案子虽然小,但在规模上它是占大头的,是忽视不得的,这一点我们应该清醒。

谁忽视了小案子,小案子就会忽视谁。

4.配合协调

有时候,我们可能以为案子小就天然的应该讲配合,没必要那么较劲。

但其实小案子是比较放松的,是外界干扰和压力比较小的。

反倒是更加能够体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小案子可以搞配合,因为经常要常来常往,呼应都有个体谅。

但因为小案子老错了也同样要承担责任,而小案子没有硬性的必须怎么样的任务,反倒是小案子的捕诉判会比较具有自主性。

也就是说不捕不诉,要求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的,也多半是小案子。

小案子反倒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加彻底的案件,大家对此都比较放得开一些。

5.矛盾化解

小案子很多确实是民间纠纷引起,包括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同事同学纠纷、乘客顾客纠纷等等,事往往都不大,确实有矛盾化解的必要。

但是我们都知道,小案子背负着提高案件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巨大责任,从制度上让办案人员比较排斥矛盾化解。

因为矛盾化解不化解,一个案件的诉和判都是没问题。

或者说只有矛盾化解了才能做不起诉,这样一来起诉反倒是更快更省事。

在手里有很多案件,效率要求比较高的情况下,矛盾化解的动力不足,时间也不够。

矛盾化解必须是一个耐心活,越着急越是化解不了。

而且矛盾化解还很有可能做无用功,你跑了十次也未必一定能化解,而此时你的办案时长必然被大幅度延长了,效率被严重降低了。

这就回报预期的不稳定性,也进一步降低了矛盾化解的欲望。

6.新人锻炼

小案很多时候还要发挥锻炼新人的作用。

因为小案子多,上手快,似乎比较容易锻炼新人的一些基础素质。

但其实也不一定,因为新人不太敢在小案中突破常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小案做一些差异化的处理。不太好把握这个分寸,也不太敢做主。

这样一来,如果不是十分投入认真的话,就容易在小案的办理中形成机械执法的习惯。

机械的套用模版,批量化模式化处理案件,忽律案件之间的细微差别。

其实越是小案越是需要办案经验为支撑,从而在短期内作出大量的司法决定。

反倒是在办理大案的时候,在每个步骤上要求都比较扎实,对基础素质的帮助可能更大,更容易锻炼一种深度的、实质化的思维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大案的光环效应会影响到新人的自信心和发展机会。

在司法领域被人记住的往往不是数量,而是质量和影响力。

也就是办理了一千件小案,可能都抵不过十件大案。

以为你这个一千个只是个数据,人家的十个每一个都可以点出名字,是一系列想珍珠一样璀璨的司法业绩。

能够让人记忆深刻的还是那些点的具体的事实。

也就是小案子可能给新人累够呛,但却未必能够真正给他们锻炼出来,更无法让他们脱颖而出。

那么,我想问的是什么是小案?谁又是办小案的人?

小案之小在于影响力之小,办小案的人就是司法人员中默默无闻的大多数。

他们办的案子不突出,自身也突出,主要是机会比较少,很难获得展现的机会。

但是他们却办理了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司法的基本盘,也是公众感受的基本载体。

他们办理的就是日常的身边小案,但确实与民生贴合最近的身边小案。

这些小案是仓促结案,火烧火燎的办案,是不管不顾的办案拉倒,还是耐心细致的办得到位,把矛盾化解开,进而实现源头治理,那绝对天壤之别的公正感受。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案其实是沉甸甸的。

因为案子再小,也是别人的人生。

虽然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但匆忙的糊涂案确是更快的非正义。

快要以好为前提,效率必须服从质量。

我认为小案的要害不是快,而是用心。

只要用心就会传递善意,而只有善意才会传递善意。

传递了善意就会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而只要用心办案,不管案件再小,都应该得到鼓励,也都值得鼓励。

对司法人员中默默无闻的大多数,应该少一些压力,多一些鼓励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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