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杨女士和朋友预定了一家民宿,打算一起烧烤,可是在玩房间中的智能音箱时,发现了竟然有摄像头,于是便打开这款音箱的显示器,结果却大吃一惊。
在显示器中不仅发现有她朋友在房间的视频,还有多段之前客人的隐私视频,愤怒之余,杨女士便报了警,目前当地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偷拍真的是无处不在,幸亏杨女士及时发现,不然的话还真的不知道会录下什么视频。
本案中涉嫌偷拍的设备是一台智能音箱,那么问题就来了,这台音箱是房东安装的,还是说其他入住顾客遗忘的,这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房东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事实上,无论偷拍者是谁,对此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仅仅是行政层面的责任,如果是房东安装的,房东除了承担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责任外,还有民事赔偿责任。
即杨女士和民宿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作为民宿必然是要提供符合合同标准的房屋的,如果提供的房屋有偷拍设备,那么不仅仅是违约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杨女士是有权要求民宿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的。
当然,如果视频的拍摄者不仅仅是偷拍视频,而且还将隐私视频上传网站来牟利的话,如果该视频达到了淫秽物品的标准,对相关人员是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可能性的。
在刑事层面,还有一个罪名,那就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即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本案中涉事人员是否构成,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不过幸亏发现的及时,避免了杨女士隐私被公开的可能性,所以说入住宾馆也好,民宿也罢,一定要仔细检查室内设备,避免人身权利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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