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浩案中,彭宇到底撞了老太太徐寿兰没有?是谁在撒谎?

柳叶飞刀 2023-03-05 12:55:02

“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

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

但为何会引起争论?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判决该案的法官认为,

他不仅扶了,还通知了其家人,其家人来了他还一起送老太去医院,

去到医院老太儿子都来了,

他还全程陪护,而且还给了医药费,这完全就是肇事者的行为。

这里有必然因果?

判决彭宇案的南京法官将道德法制推入了深渊,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我们的普通人的理解里,法律应该是维护正义的最后底线。

这个案子为什么影响会这么恶劣?

因为法律这次选择了按闹分配,这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彭宇/徐老太,双方都无法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正确,

那么法律就应该以正常法定程序来执行,

那就是谁提出,谁举证,你徐老太要拿出证据证明别人撞了你。

但这件事的判决并不遵守这个法律规则,他遵守的是,照顾表面弱者徐老太。

虽然徐老太拿不出充足证据证明是彭宇撞了自己,

但是彭宇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撞,所以法律认定彭宇撞了。

这就很离谱。

两边都是证据不足,你凭什么判决上倾向于徐老太?因为人家是本地人吗?

这对于我们路人就等于失去了最后的心理防线。

你不做亏心事,你就要证明你没做亏心事。

比如说你们村发生了一起案件,怀疑到你头上,

你没有不在场证明,

可如果我大晚上一个人在家里睡觉,我找谁证明去啊?

哦,不行,你没有不在场证明你就是罪犯。

这法律准绳还能给人安全感吗?

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原始证据派出所说弄丢了,

然后居然从徐老太儿子的手机照片中找到一份,

法官居然又认可了这个不可靠的非法证据,然而还是证据不够,

法官只好强行推理,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以上是判决书原话。

这句话之下,彭宇撞没撞已经不重要了!

我看到的说法是说,笔录是因为火灾丢失了原件,

然后派出所所长说,我当时用手机拍了原件,提交法官,

结果刚好彭宇在手机工厂上班,当场揭穿说:所长当时拿的手机,没有这么高的分辨率!

后面才知道是老太太儿子的手机拍的,

不问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我的关注点在于判决书的逻辑。

如果彭宇撞了老太太,那么摆证据,判多少都可以。

问题是判决书措辞,都是以法官的猜测为准,

这种判决书都可以出现,那么什么情况什么结果不能出现呢?

之所以不愿意摆证据,那是因为摆证据不利于徐寿兰,甚至竟然还有伪证,

所以才有了法官判决出场。

核心思想就是:不要拿证据当挡箭牌,说是你就是你。

派出所装修,丢失了彭宇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

卢所长搞出个用自己手机拍笔录的照片(04年的手机拍照肯定不清晰),

有人说有修改的痕迹(没见过该照片,存疑),

还记得有人提醒:不是原件也应该不能当证据。

然后又被彭宇证实是卢所长做伪证,其实是徐寿兰儿子手机拍的(查看对方询问笔录都违法,何况是拍照)。

彭宇方的人证,陈二春旁观者的身份被徐寿兰否定,

陈二春拿出和徐寿兰亲属的通话记录,才证明自己确实在场亲见。

然后陈二春的证言“彭宇上前走了2步,扶起老人”,没有被法庭认可。

该派出所有有2名民警,出具书面报告,

且到法庭证明:凭记忆记,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彭宇承认过撞了徐寿兰。

说实话,这个也是大家诟病此案的一个重点:

1.派出所笔录丢失,

2.卢所长伪证,

3.让对方当事人子女(公安8处LD)违法查看 且拍照彭宇的笔录。

这时候,法庭又允许该派出所民警出庭,用记忆证明彭宇承认撞人了,

非常明显的不妥当。

法庭就算不考虑卢所长做伪证的问题,

难道没考虑就是这2民警有丢失询问笔录的过失,

和涉嫌允许对方查看 拍摄彭宇询问笔录中的违法行为么?

这俩人明显合徐寿兰一方有明显的利益关系,

他们的证言证词,怎么能证明彭宇的确撞人了?

但凡听关注过这个案子的,以前的和现在的同事,都记住了这个案子,

坦白讲,如果碰到此类事件,绝对不敢去扶,估计也就远远打个报警电话罢了。

而其它很多人,我相信也一样,其造成的道德滑坡的后果,不言自明。

以前有提倡学雷锋做好事,

彭宇案让大家意识到做好事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巨大的,

而且,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也是这样,

不要随便做好事,家里没矿……

其实,彭宇是否真的撞了,已经不重要了。

最终用调解结案,意味着多方面的考量。

但是,第一次判决时判词的影响,实在太深远了,再也难以消除。

要是扶了老人,法官就问你:

“你为什么要报警?为什么那么好心?肯定是你弄的!

然后人就顺着你的联系方式来找你,来你公司闹,来你住所闹,最后和稀泥,

你终究还是吃了亏,

救了一个恶人,就会又许多好人受苦。

法律判决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会涉及社会问题。

每一个法律判决都要考虑其对社会规范的作用、对社会舆论的导向以及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这位法官最大的问题,就是仅将法律判决看作是孤立的、独立的技术问题,

不考虑判决结果、判词表述会带来的社会影响,

以至于造成现在不敢扶的社会现象。

其次,是存在和稀泥、利益受损者为大的所谓“乡愿”,

没有原则底线,模糊对与错、是与非的界限,

不符合国情对基本的朴素的正义的认知。

撞了就是撞了,没撞就是没撞。

此案不能简单援引高楼坠物伤人的相关法条,

即便是高楼坠物,相关楼层住户也可以提交证据免责。

社会大众从此案得到的是什么信息?

只要跟当事人发生接触,甚至没有接触,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无,

就有可能赔偿,就算不赔钱,有多少人愿意为此惹上可能的麻烦?

这些年扶的人多了起来,这不是社会道德问题,不是社会风气好转的体现,

而是智能手机有了极大普及,天网摄像在城市无处不在,

人们敢拿着手机开着摄像头保留证据再去扶。

所以,“撞没撞”在这样的判决之后,已经不是核心问题,

而因此判决及类似的、系列的事件被放大、集中而产生的群体心理应激使“扶不扶”,

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不必追问到底撞没撞了。

就便是彭现在站出来,亲口承认他撞了,

也不会对“扶不扶”产生任何正向影响。

群体心理、集体记忆不是那么好治愈的。

该为此负责的,不是彭,也不是老太,

而是做出如此判决的法院,和选择闭口缄默、放任猜测的当地官府—-他们也是毫无自觉的的治理阶层,

对社会问题、社会研究的认知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程度。

摔倒与相撞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摔倒有可能是自己身体健康有问题而自行摔倒的,

有可能是踢到道路的障碍物摔倒的,有可能是跑得太快急停后惯性摔倒的……等等。

必须先排除其他有可能导致摔倒的原因后,才能认为摔倒是相撞造成的。

而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完全排除除了相撞外的种种原因,

仅仅以一句话”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

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轻轻带过。

实际上这句话是有问题的,原告不会陈述自身原因导致摔倒的不利证言,

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提供反证

(场景:如果一个人摔倒后,后来的人根本就没有办法知道这个人是怎样倒地的,除非有清晰的监控或者是其他明确的证据)。

整个案件中笔录原件才是最重要的,里面如果有彭宇自认相撞的事实,

那么根本就没有必要花费这么多有争议的话来说理。

法官认为他有没有撞,得有客观证据。

哪怕他真的撞了,法官拿不出证据就得认为他没有撞。

而当时南京这个法官在没有客观证据的前提下判决他撞了并承担责任,

理由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

有些句说得好,这句话原告说得,被告说得,证人说得,甚至律师也说得,

唯独法官说不得!

之前有个人说看有人摔倒半天爬不起来打120,

结果120到之前地上的人缓好了起来走了,

这个打电话的最后承担了120出车费用150块,

再谈谈我的亲身经历:01年7月初,骑车送人,在我们县城边的土路上。

人太多了,走过去50多米听见“碰”一声,回头见一个老太太骑三轮车摔倒在路右边,

那么多人看着也没人敢扶,当时脑子一热就觉得有点面熟就跑过去扶起来,

朋友都没送,送老太太去医院检查弄了一中午也没回家!

结果老太太儿子儿媳妇下午才来,来了就说我撞人了,不赔钱不行!

我打电话给我爸,我爸来了问怎么回事,我一说,我爸气的给我一巴掌!

回过头也不问什么了,直接说要多少钱,就这么着配了6000块,

加医药费检查费500!

老太太儿子媳妇拿着钱就走了,就留老太太一个人住院,

老太太最后拉着我的手说:

我对不起你啊孩子,我也没办法呀,我不要钱媳妇就不让我回家了!

我当时特别沮丧愤怒无力,对着一个老太太也没法发火,

我爸在病房门口吸着烟也没催我,我就一步一步走回家睡了一天一夜!

从那以后,晨跑不捡弃婴,夜路不下车,

见乞讨不丢一分钱,路上的热闹绝不看,车上的小偷看不见!

我印象最深刻是最近的一个小女孩,扶起了老人,被讹上了,甚至亲妈都不信她,

因此对她又打又骂说她是坏孩子(忘了有没有这样说),

然后看了监控还了她公道,

她一个小学生,一个小女孩,因为做一件好事,受到了如此的对待,

如此的折磨!

真的不敢想象那个心理阴影,真的很心痛她。

2015年在峨眉金顶,亲眼见到一旅游团落单老太太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周围人群没有一个敢去搀扶,有人想直接去搀扶都被不认识的人劝阻。

之后是在周围人群都在录像证明是老太太自己摔倒时,

才有几个互不相识的人互相作证一起扶起来,

我根据老太太身上旅游团的标识找到了他们团别的人说明了情况,

最终得到完美解决。

这个事情至少说明了两点:一;好人是有的,

当时周围的人除了劝阻直接搀扶以外,

几乎都在找景区工作人员和老太太团队的人。

二:人们真的不敢去扶人了。

讹诈的人没有任何成本,成了有巨款,不成没惩罚,这个才是最可悲的。

讹人的坏老人永远都会有,因为有些人的人性就是恶的。

但这不可怕,因为有法律作为底线,

给好人公正,惩治恶人。

可怕的是,当好人反而吃亏,当恶人反而能获益,

彭宇案影响的不止是案件本身,对公众行为也有很严重的负面导向,

增加见义勇为的成本,降低了碰瓷的犯罪成本。

我愿意做好事,但是如果存在被讹诈的风险,那还是算了吧,

大家都是平头老百姓,做好事还要被讹,谁受得了这个窝囊气。

彭宇案的错判,错在法官拿想象推理代替排他性实际证据。

缺乏证据,证据不足,

适当想象推理,自由心证,必须具备推理的客观性,严密性和普适性。

显然,撞人后扶人的,不具备普遍性,否则又何来肇事逃逸罪。

既然为肇事逃逸立法,不就证明了,撞人未必扶人?

推知,扶人的又怎么一定是撞人?

这个自由心证,不符合生活常识和立法精神。

很多人都在说这个法官以一人之力毁掉了

整个社会的道德良俗,

因为这个法官判词有问题,把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成本提高到普通人承受不了的程度。

但是这只是一个引子,真正导致不敢扶人的是大量碰瓷事件,

做好事被讹诈的案例,在网上屡见不鲜。

这种事情这几年因为摄像头和行车记录仪普及少了一点,

几年前,有一阵子几乎隔几天就出现。

偏偏现行法律对这种民事纠纷没有好的应对措施,

特别是其中之一要么是老人,

要么是无赖,基层民警没有任何动力去处理解决这个难题。

互联网传播速度太快,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实际上即便没有彭宇案,

单纯网上这么多赖人的碰瓷事件,也足以打消人们扶助他人的热情。

所以这个公德滑坡的速度就是肉眼可见的一泻千里了。

对无赖,碰瓷者,没有更严厉的应对惩罚,那么现有规则就是在奖励坏人,

惩罚好人,这种好人谁又会去当么呢?

谁又有能力当呢?

这里面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就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

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

旧有的温情脉脉的封建人情社会,转换到冰冷的商品资本社会。

法律对大多数人都是按照赤裸裸的资本社会来要求,

对老人,无赖,基层执行时却又不得不照顾传统人情。

一个民警如果抓捕70岁的老人,导致他出现了健康问题,

那这个民警面临的,将是他所不能承受的代价。

作为法律的代言人——警察,面对碰瓷老人时,尚且沦落为弱势者,何况普通民众呢?

对某一个法官喊打喊杀,没有意义,这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

反过来想,如果一个人就可以扭转社会风气,那这个人是不是太逆天了?

我们的传统美德是不是太过脆弱了?

流传了几千年,一个人就能摧毁了?

实际上只能是整个社会都面临着变革,这个案例只是其中一个缩影,

恰巧出现在这个时刻,成为了一个典型。

南京徐老太的案子影响很坏,不少人将愤怒发在了徐老太的身上,

认为她是败坏中华道德的罪魁,

这个观点非常消极,用小人物的道德缺陷来解释法治精神的衰落非常没有建设性。

要改变这个错误,还要从法制建设的系统去寻找,

而不是用一个或者几个替罪羊让人们消复情绪。

其实,有人说大街上多安装摄像头,也许就能杜绝碰瓷之类的事情发生,

事实上,

彭宇一个人的委屈,其实不算啥大事,

但是帮扶老人要倾家荡产,就难受了。

关键还在于碰瓷现象忒严重,

全面医保不现实,还是对碰瓷这一现象法律惩戒最好,

鉴于碰瓷都是老人,坐牢其实没多大的威慑力,

还是执行“反坐”这一古老法律最好。

碰瓷没关系,你提出的赔偿金额大也没事,

只要能证明你是碰瓷,那么,法律就判碰瓷者反向支付对方两倍金额。

真正一无所有的人,国家也该给予帮助。

如果家有房子,再碰瓷就赔钱就是,最多拍卖房产。

只要对碰瓷者有足够的震慑力,碰瓷的就少了。

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不必太过悲观,

彭宇案发生的整个过程,包括执法流程,是有历史特定环境的,

可能全国大多数地区如此,虽然是不对的,但不能打上“昆山”的标签。

历史在进步,我们现在的法制观念、维权理念、包括执法者的思维,

都在变化。

不是要为当时的交警洗白开脱,以我为例,

当时我200几年时,骑自行车。

在马路右侧自行车道,直线骑行,前方绿灯。

右侧道路突然一辆脚踏三轮车,闯红灯左转,

看到我,三轮车转弯刹不住车,摔倒在地,老人倒地不起。

打110交警来了,也没因为我本地人,老人外地人,就有偏袒,

直接就是要求我垫付钱,带老人医院排片先。

后来没事,也没退医院的钱,赔了老人50元作罢。

一开始也是书生气,对方全责要理论。

事后想想,交警处理还是我占优势:

1、对方不敢讹诈;

2、拍片后我有证据;3、此事就此结束。

我想说的是,

1、执法和法律意识,国家阶段性大方向是有不同的;

2、不会明显有区别对待;

3、不要固定思维,不知不觉中,内心贴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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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5-21 22:29

    两人确实撞了,双方都承认了,只是对谁责任更大有分歧而已并因为赔偿问题打了几个月的官司,直到后来彭宇当庭改口说自己没撞。。。。所有媒体都一面倒的说没撞,我不信是没有组织的

    用户26xxx79 回复:
    对的,一些媒体就喜欢博眼球求关注而罔顾事实真相,就喜欢断章取义,已经没有了媒体人的初心
  • SSZ
    2023-07-13 10:28

    哦,老太婆儿子是警察?这就明白了!彭宇是否承认已不重要了!

柳叶飞刀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