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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企业提前开票的情况较为常见。业务尚未实际发生,但双方已签订合同达成交易,采购方常常会要求供应方提前开具发票,服务类业务更是如此。例如,A公司为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合同金额1000万元,年底时实际设计进度按约定仅为30%,但B公司考虑到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诉求,要求A公司开具1000万元发票,A公司出于业务拓展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需要,答应提前开票。
下面简析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影响。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A公司提前开具了1000万元发票,虽实际收到款项和业务发生额仅为300万元,但增值税收入需确认为1000万元,这就导致增值税提前缴纳。若后续实际设计服务未达到1000万元,还可能面临开具红票冲减的问题,给企业税务处理带来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没有像增值税那样以开具发票当天确认应税收入的规定,更遵循会计准则。按完工进度法确认,A公司当年此项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仅为300万元,与增值税应税收入产生较大差额。这虽未违反税法规定,但容易引起税收征管系统预警,税务机关可能进行风险核查,给企业带来麻烦。若企业税务管理不规范,还可能引发其他税务问题。
三、提前开票权衡从税收法规来看,提前开票本身不是违规行为,但会给企业带来衍生的税务风险和问题。企业若按提前开票金额全额确认应纳税收入,虽可避免一些税务问题,但会增加税务负担和资金成本占用。
如果企业认为提前开票导致的税务风险,或者增加的税务负担,与业务拓展和维护客户关系的价值相比是值得的,即然提前开票并不直接违规,也是一个可选项。但一定要关注可能引发的其他税务风险。
四、税制缺陷从制度设计上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不要求按开具时间确认应税收入,存在收入确认和成本扣除不对等的矛盾。如A公司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为300万元,而B公司拿到1000万元发票,直接在当年计入成本,全额实现税前抵扣。从整体而言,“税局”确实吃亏了。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B公司支出未实际发生(只发生300万)且与收入不匹配,严格来说不能按1000万元全额税前扣除,但此问题税务机关较难发现。
五、总结综上所述,对于开票方A公司而言,应尽量避免提前开票,若愿意承担提前纳税风险以换取客户信任和长期合作,需确保风险可控。对于B公司而言,在业务未完全发生且实际支出未完全发生的情况下,根据发票全额抵扣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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