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和妈妈干仗,女儿举报爸爸藏有枪支!

真实案件趣 2024-06-08 21:06:47

爸爸和妈妈干仗,女儿举报爸爸藏有枪支!

广西来宾市男子小明,是一名装修工人。

小明在广东东莞打工的时候,从别人手里购买了一支改装后的射钉枪和一些射钉弹。

在广东打工结束以后,小明将射钉枪带回来宾家中,一直放在家中二楼的床铺底下。

小明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女小丽随母亲一起生活。

2024年1月25日晚上,妻子带女儿到小明家里催讨生活费,两人发生纠纷,进而撕扯。

有人报警,出警人员在处置两人的家庭纠纷警情中,他们的女儿小丽向出警人员举报其父亲小明私自藏匿枪支。

小丽带领民警到小明住处二楼房间内检查,发现有疑似枪支1把、钢珠5包、疑似子弹53颗,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从小明处查获的疑似枪支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小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小明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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