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披露的信息,郑州路桥集团发布的《关于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兑票据不存在信用风险的公告》显示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05月31日,郑州路桥集团承兑的53张商业汇票发生逾期,共计5200万元。票据逾期的原因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清算方式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我公司先做拒付处理。以上票据均已结清,公司承兑票据不存在信用风险
此前,郑州路桥集团已多次发布类似公告,公告披露的票据原因几乎都是票据逾期的原因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清算方式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先做拒付处理。
其实,除了郑州路桥集团外,也有其他公司,其中不乏国企、央企发布类似公告,关于逾期原因几乎如出一辙,都是持票人提示付款清算方式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先做拒付处理,因此郑州路桥并不是个例。
根据《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笔者认为,偶尔发生持票人提示付款不符合规定正常,但为何会经常、持续发生这种现象呢,如果是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面对这种情况不能收到承兑资金,可能就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除了承兑方完善简化内部提示付款流程外,票据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字化手段起到自动扣款作用,尽可能简化甚至免去提示付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