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名大三女学生在兼职翻译时结识了一名多金的商务代表,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方为其留学和学习花费100多万元。
没想到女学生脚踏两只船,得知女学生与其师兄交往后,男方提出分手并停止资助。
女学生随后以男方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夏天,就读于甘肃某高校外语学院的小娜通过学校推荐,在一场商业投资会议上担任翻译。
会上,她邂逅了来自海外华人商会的商务代表阿强。
当时29岁的阿强举止得体、谈吐不凡,给21岁的小娜留下了深刻印象。
会后,小娜通过与会人员要到了阿强的联系方式,并主动展开追求。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开始了热恋。
在交往期间,阿强得知小娜一直梦想出国深造,然而,小娜的成绩和条件并不理想,想要获得国外名校的录取通知书几乎不可能。
为了帮助小娜圆梦,阿强通过某留学咨询机构支付了90多万元,以确保她能被至少两所学校录取。
除了巨额留学费用外,阿强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资助小娜11万元用于学习开支。
2021年6月,在阿强的全力支持下,小娜如愿收到了国外某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然而,事情在2022年8月出现转折,阿强偶然发现小娜与其师兄关系暧昧,多次亲密约会,这不就是脚踏两只船吗?
这个发现让阿强深受打击,随即决定终止资助并与小娜分手。
2023年1月,小娜以父亲患癌为由主动联系阿强求助,念及旧情,阿强仍然通过人脉关系帮助其父亲顺利住院治疗。
但当阿强再次将其拉黑后,小娜竟主动联系了阿强的配偶,这就有点过分了 。
并以阿强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2500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娜主张阿强隐瞒婚姻状况,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第三者,并因此遭受精神创伤。
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小娜虽然提供了医疗记录证明其曾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阿强存在刻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双方相识经过、交往时间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均无法证实两人是以明确结婚为目的而开展恋爱关系。
也无法证明因为阿强的欺骗行为导致小娜遭受了精神伤害。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娜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小娜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有点农夫与蛇的感觉,一副好牌打得稀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