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在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吗?
那一天,才年仅2岁,初尝人间美味的小悦悦,在佛山一家五金城玩耍时,不料被一辆车撞倒在地,被撞倒后的7分钟内,有人注意到有人没注意到,但期间足足有18名路人经过,无一人伸出援手,相继漠然而过,直到第二辆车再次从小悦悦身上碾压而过,早已倒地的小悦悦终于重伤不治身亡。
真的连这样的场面都无法令那18位路人起哪怕一点点的恻隐之心吗?
这让我想到了古代的“见危不救罪”。“小悦悦事件”过后,有很多有情之人也提出过让国家立法把“见危不救”列为罪行,虽然这已经把道德层面的问题介入了刑法,但在我看到“小悦悦事件”的视频后,我想,的需要用法律之鞭来鞭策那些冷漠的灵魂了——如果他们还有灵魂的话。
实际上,“见危不救罪”在古代是真实存在的。自秦汉起到明清时期,历代的律法都设立得有“见危不救罪”。
《睡地虎秦墓竹简》的记载显示:
“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即在秦朝,如果一户人家进了盗贼,主人呼救,四邻听到后不加施救的话,是会被治罪的。
据《宋刑统》记载: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从宋朝这一律法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对“见危不救罪”作出的修改,即,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和,平民在“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
上面我们说到的“见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针对发现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施救的情况。可能有人说这与“小悦悦事件”的交通事故情况又不尽相同的,那么宋朝有没有针对交通事故的“见危不救罪”呢?
确切的说,有的。古代的陆地交通迫于没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是较为稀少和不太严重的。但古代的海上贸易是十分繁华的,特别是在重文轻武的宋朝时代,而那些翻船落水的事就较为多且严重了。
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钱塘江口出现了一个令宋朝人颜面尽失的事件:
“为江潮倾覆,沉溺物货,损失人命,然围渔户未尝施以救,乘急盗取财物””。
这句话记载的是一艘载着商货前来杭州贸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时候,被涨潮的湖水打翻过去,货物皆数沉没,船员也尽数沉溺在湖中,然而江边生活的宋朝居民与渔户却趁“水”打劫,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见人落水,也不施救,盼着蕃商淹死了,他们才好捞走财物。
(图:清院本《清明上河图》描绘的一则交通事故)
这一事件的发生,宋朝人的颜面尽数扫了地。朝廷震怒,下令对所有捞取落水财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责任,他们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网的逃犯,悬赏300贯钱捉拿。次年,宋政府就专门对此出台了一道法律,将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见危不救行为列为犯罪:
“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本船艄徒互相计会,利于私取财,坐视不救,……非若纵人盗者,徒二年;故纵而盗罪重者,与同罪;取财赃重者,加公取罪一等。”
如果你以为“见危不救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产物,那就未免有些想当然了。事实上,今日不少法治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比如法国。更何况,连封建的社会都能考虑到道德的高尚和律法的实施,又何况是我们现今的法治社会呢?
(图:南宋杭州西湖上的船只)
再对照一下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宋朝与法国,尽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双方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却是不谋而合的。
我想,我们现今是时候考虑一下“见危不救”的律法了,可能因为现今法治社会的情况和道德的冲击,我们还不能将其纳入法律,但是在社会舆论上的宣扬和表现,却是要再进一步才行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仅供陈诉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