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因“第一次”索赔2万被疑敲诈

朝律夕拾 2025-01-09 17:50:15

湖南衡阳一男子在酒店与足疗店女技师强行发生关系,事后女技师称是自己的“第一次”,要求赔偿2万元。

男子非常愤怒,认为对方是敲诈,最终双方协商后决定一同前往医院检验。

两人在前往医院的途中,男子越想越觉得自己是遇到骗子了,一怒之下直接开车拉女子到派出所报警。

不料经调查,警方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并被诉至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王某是衡阳本地人,在足疗店认识了何某,之后借着聊天不断拉近关系。

几天后,王某因为应酬喝了不少酒,住进了酒店。因为身体难受,就发微信让何某送早餐,并转了100元给她。

何某本来不想去,但拗不过王某的请求,最后还是买了早餐送过去。

王某趁机邀请何某一起吃早餐,但何某以要上班为由拒绝了。王某不甘心,硬是又转账100元,邀请何某多留一会儿。何某无奈,只能勉强留下。

在这之后,王某几次用同样的方式让何某过来,趁机试探她的底线。有一次,王某甚至直接摸了何某的隐私部位,但何某忍气吞声,没有报警。

案发当天,王某又约何某送早餐,吃完早抽,王某借口睡觉需要抱着何某,强行将她拉到床上。

尽管何某明确反抗,甚至大声呼喊,但王某根本不顾,硬是将她的衣物撕扯下来,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何某情绪崩溃,哭着告诉王某自己是“第一次”,要求赔偿2万元。

但是王某觉得她在骗钱,不相信她说的话,还抢走了何某的手机摔在地上。

两人争执不休,最后决定一起去医院鉴定,但王某中途却把车开到派出所,声称何某是在敲诈勒索。

而何某则直接控诉王某强奸。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刻将王某控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双方观点:

何某认为:“王某强行与我发生关系,完全违背了我的意愿。这是强奸行为,我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赔偿。”

而王某则认为:“何某之前并未明确拒绝,因此我主观上误以为她是默认,两人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我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何某现在提出赔偿,反而是在敲诈。”

本案的争议部分:王某与何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在何某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撕扯何某衣物并强行发生关系,显然违背了何某的意愿。以下是关键分析点:

是否存在明确拒绝:根据现有证据,何某在此前虽未明确拒绝王某的接触,但这不能视为默认发生性关系的同意。尤其在案发时,何某已明确反对并抗拒,王某仍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形。

妇女意愿的变化:即使何某此前存在一定的模糊态度,也不能作为发生性关系的依据。根据法律,“违背妇女意愿”包括任何时间点的拒绝,即使前一秒同意,后一秒不同意,也应视为拒绝。

那么王某是自己前往警局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发生犯罪行为后主动将何某带至派出所,虽然主观上认为自己无罪,但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自首的认定只看行为事实,而不看主观价值判断。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因自首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03深刻教训

有网友热议:”如果这男的应该先答应女的两万元,并且转账给她。然后再去派出所报警诈骗,那又是个什么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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