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港口石特社区分流路“5·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15日18时许,港口镇石特社区分流涌深岑高速桥底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中山港口石特社区分流路“5·1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15日10时许,中山市星瑞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通知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祥前往港口镇石特社区分流涌深岑高速桥底敷设通讯线缆(该工程为中山市星瑞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预敷设线缆工程,双方未签订任何劳务协议或合同,工程需横跨河涌,长度约50米,工程造价人民币450元包工不包料)。
18时许,李某祥一行5人来到施工地点,计划爬上头顶的高速路桥将线缆送到河涌对岸,罗某雄在观察完现场环境后否定了该计划,主动要求以游泳的方式完成敷设工作,该方案得到了李某祥的默许。随后,罗某雄在未穿戴救生衣等水上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将线缆的一端咬在嘴里下水作业,在游至离对岸约20米(第三根桥墩)处时沉入水下淹溺致死。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
罗某雄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穿戴救生衣等水上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自信下水泅渡过河作业淹溺致死。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罗某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罗某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救生衣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救生衣等劳动防护用品。
2.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中作业危险系数高,工人作业时未穿戴救生衣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中山市星瑞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港口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长沙市祥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港口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李某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中山市星瑞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港口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星瑞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