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董事也要担责?

浩公律所 2024-11-23 16:56:3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基本案情

S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K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2005年1月5日,股东K公司签署S公司章程。S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

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某、薄某、史某担任深圳斯曼特S公司董事,其中胡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30日起,贺某、王某、李某担任深圳斯曼特S公司董事,其中贺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开曼斯曼特K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仍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

2011年8月,S公司的债权人J公司以其无法偿还到期债权,故追加股东K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S公司向法院起诉胡某等六名董事对S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损失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S公司董事,是否应当对S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追缴股东出资是否属于董事勤勉义务范围的问题。

本案追缴股东欠缴出资事项属于S公司事务,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S公司的董事,应当积极通过董事会会议,就该事项作出决策。但负有该项勤勉义务,并不等于未履行就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S公司未收到全部出资,系因S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并非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S公司董事消极不履行勤勉义务或者积极阻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因此驳回S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S公司股东K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S公司可依法向其主张权利。六名董事在不同时期分别担任S公司股东中方董事,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S公司请求上述六名中方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S公司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股东K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S公司的利益,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K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S公司遭受的损失,K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S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胡某等六名董事对S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损失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条梳理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 律师说法

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表述,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董事消极不作为,未履行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催缴义务;二是公司遭受切实的损失;三是未履行催缴义务与给公司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事会的催缴义务来源于勤勉义务。当加速到期条件成就时,董事会作为公司决议的执行机构以及出资核查催缴的义务机构,对公司是否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状态应为知情,故由董事会进行催缴是勤勉义务的要求所在,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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