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手机上看到了这样一段话:
“一问中国养老金制度
在现行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有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玩意儿,叫“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据我所知,这个指数可以小到0.5,大到3,也就是相差6倍呀!这是什么概念呢?看看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就知道了:(月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再乘以累计缴费年限,再乘以1%。其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计发基数”乘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以月计发基数为8000元,工龄同样为30年的两个人,但甲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0.5,乙是3,看看计算后会得什么样的结果:
甲 基础养老金(8000+8000*0.5)/2*30*1%=1800元
乙 基础养老金(8000+8000*3)/2*30*1%=4800元
这差距一下就出来了!万不万恶?“
我认为: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不可恶,人心才可恶!
因为这位作者只看到了1800元与4800元的巨大差距。
他忽视了平均缴费指数0.5的人,经公式(8000+8000×0.5)÷2平均后,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平均公式拉高了他的本人缴费指数,计算他的基础养老金时,实际上是以6000元计算的,比他本人的8000×0.5=4000,多了2000个点。
而平均缴费指数为3的人,经公式(8000+8000×3)÷2平均后,拉低了他的缴费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时,实际上是以16000计算的,比他实际应得的8000×3=24000少了8000个点。
也就是说:高养老金的人为社会保险基金贡献了8000点,而低养老金的人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多拿走了2000点。
试问:
我们到底该赞扬谁?
我们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救济低收入人群了吗!
如果没有高缴费人员的贡献,低收入人群计算养老金时,用来拉高他的缴费指数的钱,从哪里出?
并且,指数3是制度设计的顶点,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个高度。刻意用这样极端的数据来对比,用意何在?
下面作一个偏激的计算:
如果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的角度出发,从不鼓励人们少缴费的角度出发,我们就应该把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的平均主义方法去除,改为直接用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即缴费指数是多少就用多少计算,不再平均!那样对所有人应该才是更公平的!
如果那样的话,仍然用那位作者的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应该就是:
甲基础养老金
=8000×0.5×30×1%=1200元。
乙基础养老金
=8000×3×30×1%=7200元
读者朋友们请看:如果中国的养老金制度不照顾低收入人群,直接用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差距是不是更大些!
所以我的结论是:
人活着不能颠倒是非!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对大多数低收入人群来说,是非常友好的!是不可恶的!
用1800元与4800元的数据来搏眼球,才是可恶的!只指出0.5与3相差6倍,不谈缴费的多少,才是可恶的。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既给了高缴费人员比较高的养老金,注意不是绝对的高!也在计算公式中兼顾了低收入群体、低缴费人员的利益,尽了最大的可能兼顾所有人的利益,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制度。
0.5以下的也不少人呢 可能有补缴的 有征地的
工资3w,企业还是给你0.5缴费基数[得瑟]这种情况可多了
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