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债权人代位权?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19 14:46:2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是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涉及两个债、三方当事人。所谓两个债,即本债和次债。本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次债,是本债的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债。三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债务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效果当然归于债务人。但与代理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的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才能行使的权利,若债务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他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其不仅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此种变更乃是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虽与形成权类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按照实行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他不是固定意义上的形成权。从权利的作用上看,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具有形成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可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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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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