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陈某某与张欧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
本案主要聚焦于工程合同解除疑问。针对涉外因素的考量,承担本案案件审判任务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陈某某为台湾居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及第五条关于“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之规定,本院身为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具备管辖第一审涉台民事案件的权限,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审判权。
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此依照《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因此,我国法律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尊重当事人依法作出的合同准据法选择。
二、尽管双方约定了合同准据法,但在争议解决期间不能向法院提供的,适用中国法律——陈某某与福贡县某某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建筑工程的收方方量和工程款结算总额存在重大分歧后起诉至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均约定适用缅甸国法律,然而双方并未在《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缅甸法律,且无合理原因,因此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外国法律,因此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