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是受时间限制的,这些限制由《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规定。
例如,违反商业合同的案件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六年内提起诉讼(《时效条例》第4(1)(a)条)。
对于人身伤害案件,起诉时限是从事故发生日或受害人受伤的日期起的三年内,或从受害人意识到伤害的严重性及其与被告的关系起的三年内,视较晚的日期为准(《时效条例》第27(4)条)。
工伤赔偿的诉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启动(《僱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条)。
这些时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例如,如果原告在一段时间内精神上无法行使权利(如精神错乱或患有精神病),或者诉讼涉及被告的欺诈行为,那么时限将从原告恢复精神健康或发现欺诈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尽管《时效条例》设定了这些申索时限,建议你不要等到最后时刻才提起诉讼。如果你不确定你的案件适用哪个时限,应及时寻求法律意见。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