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电子合同被理解为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制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便是用户将相关数据从自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至相关交易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过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将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过程。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将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信息处理和信息数据(message)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通俗地说,便是通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化处理。
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构成了挑战,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与现行的合同法之间的冲突无疑将推动合同法的修订,以适应新事物的发展。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样,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实质上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这一做法与国际贸易委员会EOI工作组在1992年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相似性。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的定义,以便将电子合同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已经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承认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方法进行要约,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初步实现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这必将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