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状书的阶段需要送达哪些文件?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8-14 11:02:18

在香港的诉讼过程中,状书阶段是一个关键的步骤,涉及到双方交换包含所有关键事实、申索理据的法庭文件,这些文件阐述了各自的诉讼方案情。

常见的状书有:

·「申索陈述书」(原告人适用;详细阐述了诉讼的基础事实、理由以及所寻求的法庭救济。这份文件应包括支持诉讼方案情的关键事实,但不包括具体的证据或文件。);

·「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被告人适用;回应申索陈述书中的各项指控,并可能包括对原告的反申索(Counterclaim),提出被告自己的申索。);

·「回覆书(和就反申索的抗辩书)」(原告人适用;如果被告有提出反申索,原告还需提交就反申索的抗辩书)

及 就状书提供的「进一步详情」。视乎法庭的酌情权,没有在状书中阐述的案情/观点可能不会被容许在审讯中提出。 双方可能根据需要在状书中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或法律观点,以支持他们的案件。

状书只应载有支持诉讼方案情的关键事实(不会载有文件或证据)。例如: 在一个违约的申索中,合约条款可能会需要在状书中阐述的关键事实,而该签订的合约文本便是支持你的案情之文件证据。如有需要,法律观点亦可于状书中阐述。所有状书均需要以属实申述核实。

状书提交期当作在答覆书送达后(或如并无答覆书而只有反申索的抗辩书,则为该反申索的抗辩书送达后)14天届满时结束。如并无送达答覆书,亦无送达反申索的抗辩书,则为抗辩书送达后28天届满时结束。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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