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开始提交的申索陈述书或其他状书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不应该载有或附上任何证据。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之交换文件阶段,你会有机会存档和与诉讼的另一方交换证据。
提交证据的时机:
·发现阶段(Discovery)
在发现阶段,双方必须交换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这些可能被用作案件中的证据。这个阶段是为了确保诉讼中的透明度,使双方都能了解对方持有的证据。
·证据清单(List of Documents)
在发现过程结束后,双方需提交证据清单,列出所有可能在审判中使用的文件。这份清单包括所有已披露的文件及其位置。
·证人陈述(Witness Statements)
证人陈述是书面形式的,详细记录了证人可能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这些陈述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提交给对方及法庭。
·庭前会议(Pre-Trial Review)
在庭前会议期间,可能会讨论证据的问题,如证据的可接受性和证人的需要。此阶段可能会确定最终审判中需使用的具体证据。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