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案件,我国法律实行指定法院管辖制度,唯有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在确立管辖地点之后,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辖区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指定法院管辖制度源于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是为了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制定的,旨在提升涉外案件的审理等级,从而确保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该规定至今仍然生效,根据其规定,有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包括: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随着涉外案件的增多,最高法院陆续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涉外案件,比如浙江省,最初只有杭州中院、宁波中院、浙江高院可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来应浙江省高院申请,最高法院陆续指定了绍兴、金华、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涉外案件,后来又指定某些基层法院,如杭州市的余杭区、西湖区、萧山区、滨江区法院审理涉外案件。
再以上海为例,最初仅有高院、两个中级法院、浦东新区法院具备审理涉外案件的资格,
2005年增设黄浦法院,2010年扩展至所有基层法院。
一般而言,对外开放程度较高且涉外案件较多的地区,更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将被赋予审理涉外案件的权限。然而,遗憾的是,笔者尚未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目前具备涉外管辖权的全部法院名单。
除了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之外,还需考虑争议金额,若诉讼标的额超出第一层级法院的受理范围,则需提交至第二层级法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区中级、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为便于比较,特列表如下:
特定中院是指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