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一般民事诉讼中可以作出什么申索?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8-26 10:21:55

一般来说,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作出的申索可分为三类,(1)金钱申索;(2)非金钱申索;(3)混合申索(即包括金钱申索和非金钱申索)。

1. 金钱申索

金钱申索包括经算定的申索和未经算定的申索。经算定的申索是指不需要法庭评估损失的情况,如对固定债务的申请。未经算定的申索则涉及需法庭评估的金额,常见于疏忽造成的损害赔偿或违约损失等情况。

2. 非金钱申索

非金钱申索不涉及直接的金钱支付,包括:

·禁制令:这是一种法庭命令,要求被告停止或不得进行某种行为。

·声明:法庭对某一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作出正式声明。

·土地的管有权:这涉及到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如非法侵入案件中恢复土地控制权的申请。

3. 混合申索

同时包括金钱和非金钱的申索,适用于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请求的案件。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原告)与另一家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根据合同,被告应向原告供应一定数量的商品。然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导致原告损失了重要客户及收益。

原告因未能及时收到商品而失去的预期利润,需要被告赔偿。除了求偿损失之外,原告还可能请求法院颁发履行令,要求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即交付剩余的商品。如果被告威胁要将这些商品销售给第三方,原告可能还会寻求禁制令,以阻止被告销售这些商品。

在此案件中,原告同时提出了金钱和非金钱的申索,这构成了混合申索。法庭将审理这些申索,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条款,并决定是否应对原告的各项请求予以支持。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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