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明明拖欠工资,为何不支持补偿金诉求?|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06 09:42:31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工会同意,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立法本意,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工作至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9日、11日、12日,李某通过考勤系统申请2023年7月10日至14日带薪年休假,未通过审批,在此期间,某公司财务经理通过微信要求李某立即返岗,告知其离职需走正常流程、年假需要事前审批。

2023年7月13日,李某向某公司财务经理邮寄《解约通知》,以某公司拖欠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年7月14日,财务经理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提请离职找人力部门,其不负责接收离职申请。

2023年1月6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2年4月至12月工资及2021年至2022年各类福利及补贴。2023年3月15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1月至3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2023年6月15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4月至6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2023年7月14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7月至9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某公司尚未发放李某2022年4月至9月和2023年1月、2、月、5月、6月及7月1日至7日的实发工资48975.82元,其中包含2022年防暑降温费897.2元、2023年1月和2月的采暖补贴260元、2023年6月和7月的防暑降温费292.22元。

李某以诉称事项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6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7957.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7957.6元的诉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本案中,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工会同意,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故对于李某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因疫情影响或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工资,建议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与劳动者沟通延迟发放工资。该延迟发放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否则仍然存在需承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提示劳动者,若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延迟支付工资,且单位与员工事先沟通延迟发放工资,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应认定单位存在故意拖欠的行为,也不支持以此为由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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