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债务人的债权未确认,债权人也可代位行使追偿权!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4-05 16:19:03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单说,就是你的债务人如果有到期债权或其他从权利而不行使的,你可以代替你的债务人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权利(代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了。

但是以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那么,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确认,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追偿权吗?

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的债务人的债权是否明确合法均不影响你行使代位权。你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确认即可。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债务人的债权未确认,债权人也可代位行使追偿权。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