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抛物砸死路人核准死刑,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肖峰律师 2024-10-21 23:21:09

2023年6月,28岁女子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10月21日,中国新闻周刊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他没有异议,他父母听完死刑立即执行也哭了,说现在讲什么都晚了,他们最后也没有给我们道歉。”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6天时间内,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周某(庭上)说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6天扔了十几次”,被害人家属表示,“希望判决结果能给这类事件一个警示” ,后续将继续追究物业等相关方责任。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结合本案,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下,详细解析:

案件发生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无法自食其力,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进而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报复社会。在短短6天内,他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最终砸中楼下小吃街的食客及摊主,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他故意从高空投掷砖头等危险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周某在6天内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故意和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周某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审法院已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周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从其行为后果来看,他实际上已经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理论上,如果周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针对特定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尽管实际上他可能存在报复社会的动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周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危害性,且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实施,因此更适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周某的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其主观恶性极大,具有明显的报复社会动机。这些因素都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量刑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也彰显了国家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本案的发生再次提示加强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的必要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周某因无法自食其力而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进而采取极端行为报复社会。这反映出社会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和干预力度,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支持和援助。对于社区和物业的管理责任方面,社区和物业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在预防高空抛物等公共安全问题上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高层建筑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和监管力度。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同时也可以从中汲取教训和启示,为预防和打击类似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0 阅读:0

李肖峰律师

简介:李肖峰律师,十余年媒体、法律行业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