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被国会谴责:美国历史上有多少总统被“谴责”

一五一说历史 2024-08-31 02:34:59

根据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政府的权力被分为三个分支:

立法权: 由美国国会行使,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和法官、宣战等。

行政权: 由美国总统领导,总统是政府的行政部门的首脑。 总统负责执行法律、指挥武装力量、签订或废除条约、任命联邦官员和法官(须经参议院批准)、特赦等。 总统还拥有否决权,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再次投票推翻总统的否决。

司法权: 由美国最高法院和较低级别的联邦法院组成。 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审理案件、裁决宪法问题、对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职位是终身制的,除非因不当行为被弹劾。

这三个分支相互制衡,每个分支都有限制或监督其他分支的权力。这也就导致了美国总统和国会的关系一直很紧张。

1800年,在宪法生效的第11个年头,国会就首次试图谴责总统。当时约翰·亚当斯在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建议南卡罗来纳州的地区法院法官将一名声称是美国人的海员遣返至英国,激怒了国会并断定为总统干扰了司法权。此后,美国历史上共有14位在任总统面临过国会(参议院或众议院)的谴责,但仅有少数这样的官方指责最终被国会采纳。

安德鲁·杰克逊

国会谴责制度的起源与性质

国会谴责是国会通过一项决议,对某位议员、政府官员、甚至总统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批评。这种谴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在政治上产生重大影响,被视为一种政治上的“耻辱标记”。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国会各院有权制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行为不端的议员,并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开除议员。然而,这一条款仅明确赋予国会对其成员的纪律处分权,对于总统等其他政府官员的谴责则更多基于政治惯例而非法律强制。

历史上的总统谴责案例

尽管宪法并未赋予国会直接谴责总统的权力,但自1800年以来,仍有14位总统成为国会谴责决议的目标,其中仅有四位总统的谴责决议被国会多数票通过。 这四位被正式谴责的总统分别是安德鲁·杰克逊(1834年)、詹姆斯·布坎南(1860年)、亚伯拉罕·林肯(1864年)和威廉·霍华德·塔夫脱(1912年)。而其他十位总统,包括约翰·亚当斯、约翰·泰勒、詹姆斯·K·波尔克、尤利西斯·S·格兰特、哈里·S·杜鲁门、理查德·M·尼克松、威廉·J·克林顿、乔治·W·布什、巴拉克·奥巴马和唐纳德·特朗普,虽然都曾成为国会谴责的目标,但这些谴责决议最终都未获得通过。

安德鲁·杰克逊:1834年,杰克逊总统因在“银行战争”中的行为被参议院以26票对20票通过谴责决议。杰克逊强烈反对第二合众国银行,并试图通过行政手段撤出联邦资金,此举被视为违宪行为。然而,杰克逊本人对谴责决议进行了抗议,并在其第二任期结束前,该决议被国会从官方记录中删除。

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而面临多次国会谴责的呼声,其中三项来自众议院的决议直接呼吁其辞职。最终,尼克松在面临弹劾威胁的情况下选择了主动辞职。

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克林顿总统因在莱温斯基丑闻中向国会作伪证而面临谴责的提议。众议院甚至起草了一份联合决议,要求克林顿在签署该决议的同时,接受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处罚,包括捐款给国库、放弃发表国情咨文等。然而,该决议最终未能通过,克林顿也在参议院弹劾审判中被宣判无罪。

美国国会谴责制度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政治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是国会表达不满和批评的一种手段,也是美国政治生态中权力制衡和舆论监督的体现。通过对历史上总统谴责案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政治背景下的运作方式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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