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把自己的路走死了!”浙江杭州,女子入职 2 个月便怀孕,连续 10 多天没来上班!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老板急得直跳脚,问女子什么时候来上班,她也不回复,老板一气之下想开除女子,可女子却挑衅:“你有本事解除合同啊!”
在今年二月一个很平常的一天,春寒料峭,周女士走进杭州一家培训公司,满怀期待签下了劳动合同,入职教育顾问,每月工资4500元,外加社保和奖金,合同签到2026年2月。
岂料,这份合同墨迹未干,4月份周女士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一消息对周女士来说是个惊喜,但对公司老板来说,却像一个晴天霹雳!
这天,周女士工作繁忙,感觉肚子有些疼痛,她决定申请病假,以便进行必要的产检和休息。
"我需要请几天病假,去做产检。" 周女士在工作群向公司负责人发送消息,当公司负责人问:请几天假”时,周女士直到第二天才回复了一句:“肚子疼,头晕,需要复查”,然后10多天没来上班。
没过多久,公司群里突然弹出了一条通知:"周女士未按规定请假,视为旷工。" ,公司负责人的语气中透露出明显的不满,他认为周女士的怀孕是有意为之,目的是为了享受公司的福利。
周女士感到困惑和愤怒,她来到公司拿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给负责人看,上面写着"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的诊断建议。
她认为自己的请假是合理的,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
但负责人也有他的难处:"她已经十多天没来上班了,我问她需要休息多久,她只是回复说'肚子疼,头晕,要去复查'。"
负责人在电话里对同事抱怨,"公司现在人手紧张,已经有11个家长投诉来到公司没人接待,我不得不在群里发通知,三天内不到岗视为自动离职。"
然而周女士的回复更是火上浇油:"你有本事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呀!" 这句话彻底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劳动仲裁的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周女士找到调解员,她坚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我怀孕请假是法律允许的,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对待?" 她的声音中充满了委屈和不平。
经过仲裁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女士8676元,其中包括2月至5月8号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周女士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好景不长,7月份,双方再次因为请假问题发生冲突,周女士要求公司如果解除合同,必须提供离职证明,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调下,老板最终同意支付剩余的5000多元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周女士的怀孕状态使得一旦解除合同,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人说:“入职一两年再怀孕,公司也不会说啥,2月18号入职,4月就怀孕开病假条,太说不过去了。我们单位女的怀孕都最后一个月才请假的。
作为一个打工人,我都感觉刚入职就怀孕,真的有点坑!这个周女士有点不厚道,她应该主动辞职,毕竟公司不是慈善机构”
也有网友表示:“这就是用人单位不招女工的原因,这样套路企业就是受害者,这样搞,弄的以后谁还敢招聘女性?职场女性怀孕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企业的利益!”
还有网友说:“碰到这样的,只能注销公司,这样没有主体履行义务,再重新开一个公司。”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儿呢?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意味着,即使周女士刚入职不久即怀孕,公司也不能因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
此外,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周女士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证明,建议她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这为她请假提供了合法依据。
话说回来,对于周女士来说,虽然法律上支持她,但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真的是不堪重负的!现在的企业当真是难做啊!
作为一个孕妇来说,应该是对自己的怀孕是有规划的,如果能干就好好干,如果实在是干不了,那也真的不要把用人单位当作冤大头。
记得我们那会儿都是干到最后快生了,提前一个月休息待产,那还是背靠国企。而教培顾问的工作按道理来讲,工作强度没那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