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经常开着路虎,入住机场附近的酒店,但诡异的是,他每次办完入住,都先直奔酒店垃圾桶,在里面翻捡丢弃的丝袜、内衣。男子的行为成功引起了酒店员工注意,直接报了警。目前,男子已经被拘留。网友:我想知道他到底犯了什么罪?
一.【案情回顾】
机场酒店门口,一辆气派的路虎车缓缓驶进来,车主贺林经常来这家酒店,然而他却不是来这儿休息的,而是另有目的。
贺林把车停好,走进酒店。他办好入住,提着行李进了房间,但他没有马上休息,反而鬼鬼祟祟地出门了。
他的眼睛,一直谨慎地盯着走廊尽头的垃圾桶。四顾无人,他迅速走到垃圾桶旁,开始翻找。
然而他要找的不是什么重要的东西,而是空姐扔掉的丝袜和内衣。
这些在别人眼里是没用的垃圾,但在贺林眼里,却像是宝贝一样珍贵。
贺林动作很快,他显然不是第一次干这事了。
他把找到的东西,装进自己带的袋子里,不久,几个袋子就装满了。
目的已经达到,他对自己此行的“收获”很是满意。接着,他迅速回到房间,为了掩人耳目,他住了一晚。
但他不知道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被一名酒店员工盯上了。
一名细心的员工,觉得贺林的行为很奇怪,就报了警。警察来了,他们悄悄埋伏在酒店里,等待着贺林出现。
第二天,贺林拎着几个装满的袋子,来到前台准备退房,突然,几名便衣警察出现在他面前,迅速控制住他。
“把袋子打开,把里面东西倒出来!”警察要求他打开袋子,把东西拿出来。
贺林心说“不好!”他知道自己被发现了。
面对警察,他脸色难看,为难地打开袋子,把里面颜色各异的丝袜,一一摆在地上。
警察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贺林尴尬地小声说:“我……我是出于好奇才收集的。”
警察严厉地问他:“好奇?你收集这些东西干什么?”
贺林低下头,不得不坦白说,他一直有这种癖好,喜欢空姐穿过的贴身衣物,他知道这里有空姐经常丢弃的衣物,所以才来酒店偷这些东西。
目前,贺林因为涉嫌盗窃,被警方拘留了。他可能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很多人不明白:贺林开自己的路虎、花自己的钱住酒店、在垃圾桶捡别人丢弃的东西,这犯了什么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这件事儿呢?
二.【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贺林的行为构成盗窃
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①非法占有目的:贺林的行为显示了他有意图将空姐丢弃的袜子和衣物据为己有,这符合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
②秘密窃取:贺林在酒店垃圾桶中搜寻并收集这些物品,其行为是秘密进行的,没有得到物品原权利人的同意,这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③公私财物:虽然这些物品被空姐丢弃,但在法律上它们仍然属于原权利人的遗失物,贺林没有权利擅自占有这些物品,因此这些物品可以被视为公私财物。
④数额或其他情节:尽管这些物品的价值可能不高,但盗窃罪的成立并不完全取决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危害性。
贺林的行为虽然不涉及较大数额,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他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贺林的行为不涉及拾得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但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品。
而贺林的行为是主动搜寻,并占有他人已经丢弃的物品,这些物品虽然被丢弃,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权利人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而不是私自占有。
贺林的行为不符合拾得遗失物的定义,因为他是有意识地搜寻并占有这些物品,而不是无意中发现并占有无主物。
因此,贺林的行为不构成拾得遗失物,而是涉嫌盗窃。
综上所述,贺林的行为涉嫌盗窃,因为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物品的价值可能不高,但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具体的法律后果,还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决来确定。
三.【案件看法】
对此也有网友表示不能理解:“第一次知道捡垃圾有罪!虽然不理解男子行为,但从垃圾桶里捡丝袜,和偷别人内衣,还是有区别的吧,这虽然有违道德,但不违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