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不以合同落款时间为准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59:40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一定期限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合同成立时间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23年3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希望乙公司为其筹备的影片提供策划服务。当日,甲委派影片导演与乙公司策划总监开始对接工作,导演提出要求,乙公司为其提供创意。3月15日,导演组建影片策划微信群,甲公司代表、影片导演、制片人及乙公司代表在群中沟通创意、策划工作。乙公司代表在群中通报策划成果,甲公司于群中提出修改意见。3月21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电子版合同,4月5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落款签署时间为2023年4月5日。

争议

双方对合同的成立时间产生争议。甲主张,合同落款时间为2023年4月5日,因此应自该日成立,乙认为,自2023年3月1日其即开始策划工作,合同应自当日成立。

评析

本文支持乙的观点,涉案合同应自2023年3月1日成立。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成立的实质判断标准在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形成合意,合同即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所采取的方式,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书面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前述条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是指当事人未用文字、语言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促成合同的成立。学理上称之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以实际履行方式促成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第二,另一方无条件地接受履行,未提出异议。

综上,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合同即成立,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合同形式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应采取证据主义而非生效主义,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合同成立,不以书面形式合同是否签订为要件。

具体到该案,2023年3月1日,甲法定代表人向乙法定代表人提出为其影片提供策划服务的请求,乙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指派职员当日即开始策划工作。甲要求乙为其影片提供策划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指派策划总监按照导演的要求提供创意策划,已开始履行主要义务,甲接受未持异议,双方紧密沟通,共同推进策划工作。当事人、标的、数量自2023年3月1日已可确定。因此,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自2023年3月1日成立。至于双方自2023年4月5日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只是双方对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书面合同的签署行为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原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形式予以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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