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沭阳#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沭阳臻某纺织有限公司、沭阳南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沭阳臻某纺织有限公司、沭阳南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家纺织公司的失信信息如下:
1.沭阳臻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金额2495.26万元,税额343.62万元。
2.沭阳南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6份,金额1950.35万元,税额260.04万元。
2家纺织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涉案公司的责任人员如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具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适用刑罚。例如:
1.1.案例一:姜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322刑初9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塑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4599775.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A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已补缴部分税款,酌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322刑初8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沭阳A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4308313.68元),被告人黄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沭阳A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
那么,虚开税额巨大,是否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例如:
3.1.案例三: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322刑初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197156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其与涉案关系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且涉案税款已由涉案单位进行了补缴,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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